問:辦理
房產證需要哪些
材料?
答:1、房屋轉移登記申請書(原件);兩人和兩人以上共有房屋的登記,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登記的房屋,屬于夫妻共有房屋(登記另有約定的除外)。
2、申請人(含共有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均可)(驗原件收復印件);
(1)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證明;已婚的提供夫妻雙方身份證件、結婚證或戶口薄;未婚、離異、喪偶的提供相關證件;
(2)申請人為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明;
(3)申請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記申請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載明委托事項、登記房屋坐落和委托權利范圍。申請人為自然人的,代理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授權委托書;
(4)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應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和監護關系證明(出生證或與父母在一起的戶口本),被監護人的戶口本或戶籍證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登記參照本條規定)。
3、房屋所有權證(驗原件收復印件)(開發企業提供);
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驗原件收復印件)(開發企業提供);
5、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
6、不動產銷售專用發票(驗原件收復印件);
7、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審核證明(原件);
8、財政部門出具的契稅完稅證明(原件);
9、測繪部門出具的房屋平面圖(原件);
10、公安部門出具的房屋坐落門牌號碼證明(原件);
11、法院判決的,需出具法院判決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
12、登記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本報記者 劉海濱 整理) [編輯: 胡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