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一名律師在蘭山區檢察院案件管理大廳遞交《律師反饋意見表》。胡坡 報道
□本報記者 張海峰 本報實習生 高文亮
6月28日,臨沂市的李彥明律師收到蘭山區檢察院的反饋信,告知他針對賈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證據認定方面的建議已被采納。一周前,他作為賈某辯護人,在案管大廳閱卷時發現其中一份證人證言存在偵查機關取證程序瑕疵,遂在該院提供的《律師意見反饋表》中提出書面質疑意見。他的意見很快被采納,并收到書面答復。
“從以往執法辦案僅靠自評自查,到通過律師意見反饋和律師參與案件質量評議等外部監督機制的引入,
化被動接受監督
為主動尋求監督,案件質量得以大幅提升。”該院檢察長蘇波表示,“這凸顯了蘭山區檢察院在全省率先創設律師評議機制的作用。”
從可能入獄到不起訴釋放 “從可能面臨有期徒刑到不起訴釋放,我的當事人張某經歷了人生的‘過山車’,律師評議機制作用凸顯。”6月4日,山東易知律師事務所律師房兆麗感慨地說。
張某一案要追溯到去年5月13日。當晚,張某和朋友于飯后相約到KTV唱歌。中途,朋友與同在KTV消費的宋某發生言語沖突。由于雙方同屬酒后,情緒激動,幾句話就拳腳相向。一旁的張某沖上前去解圍,爭執中造成對方受輕傷,張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2014年2月11日,公安機關以張某涉嫌尋釁滋事罪移送至蘭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但張某辯護人房兆麗律師認為案件定性有待商榷。“當事人行為只構成故意傷害罪。”房兆麗告訴記者,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在犯罪主觀意圖上有明顯區別,“前罪需具備故意挑釁的前提,但張某初衷是幫朋友解圍。”房兆麗這般慎重還在于兩罪量刑上的區別,前罪判緩刑可能性極低,“事實認定差之毫厘,造成后果就可能失之千里。”于是她在蘭山區檢察院律師意見反饋表上填寫了對案件定性的疑問。兩天后房兆麗就收到該院回饋信息:意見被采納,鑒于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作不起訴處理。
律師作為辯護人,意見緣何如此被順利采納?這得益于蘭山區檢察院2013年8月創設的律師評議機制,該機制一項重要舉措便是征詢律師對個案的意見。
蘇波介紹,蘭山區檢察院是“辦案大戶”,每名辦案人員日常都有十余案件“纏身”,以前律師到檢察院反映意見,需提前數日與案件承辦人預約,溝通效率很低。而現在律師只需填寫紙質意見反饋表,交給案管中心,便可及時轉達至相關業務部門。“案管中心是保證律師意見送達的‘直通車’。”該院案管中心主任周琳表示。
案件審理前后都有人“挑刺” “律師評議機制由案件審理前律師意見反饋及律師參與審理后案件質量評議構成,亮點在于引入律師進行外部監督。”周琳介紹,此舉專為解決單純內部監督不徹底,案件評議結果說服力不強等問題。律師意見反饋除能促進溝通,對案件事實認定和辦案程序的監督作用同樣不可小覷。每接待一位律師,案管中心都會針對案件細節征求意見。
律師意見反饋的科學之處在于把可能影響案件質量的問題解決在事前而不是事后。該院曾辦理一起POS機詐騙案,移送檢察機關的案卷中只有犯罪嫌疑人李某刷卡數據,缺乏證據來源及調取人員信息,法庭上可視為瑕疵證據。李某辯護律師發現這一問題后通過律師反饋意見表提出異議,案件承辦人于第一時間要求公安機關補正。
除對個案發表意見,律師也有權監督辦案人執法行為是否規范。目前,案管中心已征集文書格式、證據排除等36類問題,并監督辦案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前整改,有力推動了執法行為、辦案質量的提升,減少了因案件處理不當引發的上訪現象。
如果說征詢律師反饋意見側重事前監督,那律師參與案件質量評議則更注重事后監督,主要對審理終結的案件“挑刺”。雖執行不足一年,但蘭山區檢察院已對辦理的822起案件啟動了律師評議機制。征集包括律師在內的專家意見69條,采納67條,并進行了及時反饋,作為案件質量評議委員會成員,山東沂州律師事務所王傳坤律師最有發言權。自2013年8月該院引入律師參與質量評議以來,王傳坤根據辦案實際對辦案人員執法規范性、取保候審期限等問題提出多條建議,“這些建議基本被采納。”
顧慮:評議機制如何完善? 律師評議作為一項新機制,也在逐步完善中。“每次案卷評議都需檢律雙方協調時間,能動性很差。”該院案件質量評議委員會成員、山東銘信律師事務所馬士明律師表示,作為律師,他的主業還是打官司,不可能過多分心參與檢察院案件質量評議工作。
對此,該院已經邀請上級檢察機關的業務骨干、法學專家學者、人民監督員以及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加入案件質量評議委員會,使外部評議機制更具可操作性。除此之外,還擬進一步拓寬外部監督渠道,全面有效落實檢務公開,將起訴書、(不)批準逮捕決定書等終結性法律文書進行網上公布,讓網民監督執法辦案。
另外,如何使律師直言不諱提出問題也值得思考。“律師與檢察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實際上處于控辯對立的雙方,因此律師提意見時往往心存顧慮。”周琳說,他們收回的律師意見表經常出現“無意見”反饋的情況。她分析,律師擔心提出的意見過于尖刻讓檢察人員難堪,對日后工作開展造成影響。鑒于此,蘭山區檢察院要求,無論意見采納與否,均需及時回復。同時繼續暢通律師意見反饋,以此打消律師顧慮。
■書記點評 始終繃緊辦案質量這根弦 臨沂市蘭山區委書記 耿學偉 臨沂市蘭山區檢察院立足檢察職能,發揮能動作用,在服務大局、服務社會發展上始終走在全區的前列。所辦理審查批捕案件、審查起訴案件數量始終位列全市基層檢察院之首,年人均辦案超過150起。
雖說辦案數量多、任務重,辦案壓力大,但他們并未放松辦案質量這根弦,在引導干警精細化辦案、加強自身監督的同時,積極引進外部監督機制,嚴把案件質量關,保證了執法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正是依靠這些行之有效的工作舉措,他們贏得了社會各界的充分肯定,五年來先后被授予“全國先進基層檢察院”、“省級文明單位”等省級以上榮譽26次。今年4月底,該院又被評為全國“模范檢察院”,成為沂蒙老區基層檢察院中首個獲此殊榮的單位。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