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泰安7月15日訊(記者侯峰) 15日,記者從泰山區(qū)人民法院官方網(wǎng)站獲悉,該院近日一審審結
婚禮鬧
伴娘過火致兩女孩
受辱一案,以強制猥褻婦女罪分別判處王某某、吳某有期徒刑三年,判處王某、孫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判處許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去年9月26日,高某、陳某(均系未成年人)經(jīng)朋友介紹,在新娘許某的婚禮上當伴娘。婚禮當天9時許,二人陪新娘到泰山區(qū)徐家樓辦事處某小區(qū)的婚房。被告人王某等人強行將高某、陳某拉至新房一臥室內,后被告人王某某、吳某、王某、孫某、許某伙同黃某、沈某、王紀某(在逃)等人將高某、陳某推倒在床上,對其進行猥褻。案發(fā)后高某精神受到很大打擊,后經(jīng)精神疾病司法鑒定,高某患有創(chuàng)傷后應激障礙。訴訟過程中,高某、陳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后王某、孫某、許某的親屬與兩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 受害方對三被告人行為表示諒解,建議法院從輕處罰,同時撤回了民事起訴。
泰山區(qū)法院審理認為,五名被告人以暴力方法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許某犯罪時系未成年人,應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五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系初犯、偶犯,王某、孫某、許某的親屬能積極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