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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明輝 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實施已有12年。隨著房價的快速上漲,公積金制度已呈現多方“不適”,修訂《條例》呼聲高漲,甚至遭遇“存廢之爭”。(7月12日《京華時報》) 房價過高過快攀升,很多低收入人群根本付不起首付,也就用不上公積金,而高收入人群卻能輕易貸到公積金,造成事實上的“劫貧濟富”。另一方面,公積金繳存比例不統一、繳存人群不平衡,許多低收入人群沒有公積金、高收入人群卻有巨額的公積金,導致收入差距進一步拉大、分配不公加劇。如此,住房公積金幾乎完全背離了其設置的初衷 ,予以
廢除似乎水到渠成。但深入研究不難發現,這并不是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的原罪。
近些年來我國商品房價過快過高上漲確實是公認的事實,但原因在于需求巨大、炒作推動及房屋供給不足,說到底還是供給問題。而影響房屋供給的最大問題,在于城市土地掌握在各級各地政府手中,政府的推地計劃或者說用地調控,直接影響了房屋用地及價格,進而造成城市房價上漲過快、價格偏高。也就是說,一些低收入人群連首付都交不起因而用不著公積金,是樓市調控失敗的結果,與公積金制度沒有多少關系。
此外,我國公積金制度規定,所有用人單位都應該為職工繳納公積金,而且各行業部門繳納公積金比例有明確的上限規定。現實中,一些部門、地方是否繳納公積金、繳多少以及是否超限繳納公積金等,實際上是公積金制度在實際執行中的偏差和不均衡問題,與公積金制度本身無關。從根本上講,造成住房公積金“劫貧濟富”、加劇收入分配不公等尷尬局面的,并不是公積金制度本身,而是一系列制度缺陷,如政府住房調控政策不合理、收入分配制度不合理、公積金制度執行不嚴格、部門行業繳存不平衡等。唯有立即完善這些制度和執行,才能有效解決低收入人群收入過低、付不起首付、沒有公積金、用不到公積金、公積金繳存不平衡、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等問題,進而讓公積金回歸本意、發揮本來作用。
總體而言,近些年的確有不少人因公積金圓了住房夢,且收入并不高的社會中下階層還是居多,公積金的確起到了保障國人“住有所居”的作用。因為公積金執行中的一些問題和“不適”,就質疑公積金存在的合理性 ,并要求廢除,其實是個一葉障目的偽命題。當然,這不是說公積金制度就完美無缺,無懈可擊。比如,現有的制度對低收入群體保障支持不力、實際執行中的亂象沒有嚴厲追責制度等問題,仍亟需通過制度修訂、配套措施來完善。總之,不能因為有關方面的掣肘,就讓公積金這一惠民政策踟躕不前,傷害群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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