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7月10日訊(記者 李保光) 市民紀女士懷孕后,按照醫囑先后13次到城陽區人民醫院進行
產檢,每次均被告知胎兒正常。可孩子出生的第二天,就被查出先天性心臟病等多項疾病。日前,經兩級法院審理認為,醫院在醫療活動中存在過失行為,且該行為與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嬰兒出生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判決醫院賠償各項經濟損失22.6萬元。
2010年9月25日,紀女士懷孕后,在城陽區人民醫院進行孕期檢查,并制作了產前檢查記錄。之后,她定期到醫院孕檢,期間還進行了孕前醫學檢查、全身檢查、產科檢查、輔助檢查等,根據檢查記錄未發現胎兒異常。2011年3月24日,紀女士在城陽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正常分娩、胎膜早破,第二天產下一子。
然而,就在兒子出生第二天,經城陽區人民醫院診斷,查出了先天性心臟病、新生兒肺炎,轉院到青島市婦兒醫院時,醫生診斷新生兒患有先天性心臟病、肺動脈閉鎖、室間隔缺損、主動脈騎跨、動脈導管未閉、卵圓孔未閉。
2011年5月5日,青島市醫學會對這起醫療事故爭議出具了鑒定書,鑒定意見為“本病例屬于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2011年7月29日,山東省醫學會鑒定認為,這起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但醫方應承擔一定責任。經青島正源司法鑒定所鑒定,醫院在針對紀女士孕期的醫療活動中存在過失,且與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嬰兒出生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過失參與度擬為16%至20%。
去年12月12日,經青島萬方醫學司法鑒定所鑒定,紀女士的兒子心臟功能二級,被評定為四級傷殘,為部分護理依賴。經城陽法院一審認為,城陽區人民醫院的過失參與度為20%,而紀女士的合理損失包括醫療費、護理費、后期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83萬余元,酌情支持其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一審法院判決,城陽區人民醫院賠償22.6萬元,該醫院隨后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除了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外,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還查明,在紀女士妊娠13周開始,就在城陽區人民醫院進行定期檢查,前后共計13次,并按醫囑進行了四維彩超、血液化驗、心電圖等檢查,未發現胎兒異,所以該醫院對紀女士孕期的醫療活動中存在過失行為,且與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嬰兒出生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今年7月2日,經市中院審理,做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朱貴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