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6月30日訊(記者 李保光 通訊員 時滿鑫 徐奎浩) 隨著私家車的普及,全市法院系統受理的道路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也不斷增多,今年1月至5月已經受理6000余件。6月30日,在《侵權責任法》實施4周年之際,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發布會,通報此類案件的相關情況。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全市機動車保有量從100萬輛增加到190多萬輛。2012年全市法院系統受理此類一審案件11000余件,2013年受理12000余件,今年1月至5月就到了6000余件,而
市中院受理二審案件達450余件,占二審傳統民事案件的40%以上。
為了提升審判效率,今年市中級人民法院與青島仲裁委員會協調,由青島仲裁委員會派駐各區、市的道路交通事故仲裁調解中心選派仲裁員。同時,法院系統構建一站式服務平臺,如在交警部門設立聯調中心,下設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政調解工作室、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交通事故理賠服務點等機構,多部門集中辦公、協調聯動,快速解決糾紛。
“根據新《民事訴訟法》規定,交警部門、人民調解機構等主持各方達成調解協議后,告知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免費司法確認。”據市中院民五庭庭長秦艷華介紹,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巡回法庭出具民事裁定書。如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調解協議,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符合小額訴訟程序規定,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在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減輕當事人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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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銀行私自賣報廢車出了事故也要賠錢 2012年1月31日下午2時30分,張某某醉酒駕駛小貨車沿北輔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膠州灣隧道某路段,因采取措施不當駛入對向車道,這時趙女士正好騎著電動自行車經過,一下撞到一起。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趙女士受傷后,共住院86天,后續治療費建議為9000元至10000元。法院審理查明,涉案車輛由被告青島某銀行于2005年11月16日以報廢車輛為由,將車賣給某汽車修理廠。后張某某和朋友尹某某合伙買了下來 。一審法院判定,張某某承擔全部責任。
因銀行將報廢車賣給某汽車修理廠,并將行駛證一同交付,而這家修理廠在工商局沒有登記,庭審中,銀行沒有提交修理廠有回收報廢車資格的證據。法院認為,銀行應將報廢車的行駛證交給公安機關,所以在轉讓時存在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趙女士因事故產生的損失合計為269715.86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范圍內賠12萬元;張某某、尹某某連帶賠償 12萬余元,對于這筆賠償款,青島某銀行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宣判后,青島某銀行提起上訴,經市中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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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轉彎時沒打轉向燈撞傷人后司機擔責 2012年5月3日下午4時許,萊西市民邵女士駕駛電動車沿泰光路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至供電站前時,孫某開著面包車在前順行右拐,由于面包車沒有打轉向燈,邵女士趕緊剎車,一下摔倒在地,在萊西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了21天,醫生診斷為“右膝部外傷,前交叉韌帶損傷,內側副韌帶損傷,建議休息三個月”。
事后,邵女士將孫某告上法庭,并索賠醫藥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15萬余元。2013年1月28日,經司法鑒定所鑒定,邵女士的損傷程度為十級傷殘。萊西法院審理認為,事故發生時,邵 、孫兩人駕駛的車輛沒有實際接觸,不能認定邵女士的損傷與孫某駕駛機動車存在因果關系,最終駁回邵女士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邵女士提起上訴。二審審理過程中,孫某承認事故發生時自己正在打電話,車輛右轉彎也沒有打轉向燈,并從機動車道經過非機動車道轉向。市中院審理認為,孫某的行為存在過錯,邵女士為避讓前方車輛緊急采取制動措施 ,因失去控制而摔傷。
由于雙方未及時報警,沒有保留原始現場,市中院酌情認定雙方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孫某的車投保了交強險,事故又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最終,市中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邵女士經濟損失9.6萬元,孫某賠償 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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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撞傷人后逃逸司機承擔全部損失 田某遭車輛撞擊后暈倒,肇事車逃離現場。法院認定肇事司機是薛某。而薛某未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 ,所以在強制保險限額12萬元范圍內先行賠付,超出部分亦由他承擔,最后判決薛某向田某賠償各項損失85621.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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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提前說明免責條款保險公司躲過責任 司機衣某駕駛重型半掛車與李某駕駛的大客車相撞。對于車輛的營運損失,車主主張由保險公司賠償 。保險公司認為屬于間接損失,不予賠償。法院認為,關于營運損失不予賠償條款屬于免責條款,如果保險公司對該條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可據此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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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司機撞傷人駕車逃逸保險公司免賠商業險 孫某騎著電動車被貨車撞傷,司機王某駕車逃逸。孫某構成9 級傷殘 ,各項損失共計210111.93元。因王某肇事逃逸,商業險部分保險公司免賠。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孫某經濟損失12萬元,王某賠償孫某60380.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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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商業險合同偏向自己判保險公司條約無效 楊某開著一輛半掛車,將前方在非機動車道騎電動車的楊某某撞死,各項損失共計 77萬元。而楊某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 ,商業險主車賠償額為30萬元、掛車為10萬元,保險公司認為,應根據約定按主車額賠付,最多賠償 30萬元。法院認為,保險合同中的該條約定免除了保險公司的部分責任 ,排除了投保人的部分權利,應認定無效,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楊某某6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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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特種車輛傷人保險公司擔責 某工程公司職工王某被牟某的機動車吊鉤打傷,該車輛屬于重型專項作業車。王某主張重型作業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認為,這次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不應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 。而法院認為,本案屬于機動車使用過程中所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應參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進行審理。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朱貴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