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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貴峰 2013年8月9日,安徽績溪縣荊州鄉長胡琦源在當地電視中表態,“為了抗旱,荊州鄉投入100多臺抽水機”,并在《致全鄉人民一封信》中宣稱實施人工增雨。8月10日,數百名村民聚集在鄉政府詢問胡琦源“為何不見抽水機蹤影,為何沒見到一滴雨”。在聚集中,一些村民因“將鄉政府內三輛公務車掀翻”被警方刑拘。2014年6月17日,績溪縣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五村民兩年至三年的有期徒刑。(6月29日《東方早報》) 村民在就抗旱問題找鄉長“討說法”過程中,出現“掀翻公務車”等不理性行為,確實不應該,也涉嫌違法。但當地村民之所以會出現“掀翻公務車”等過激違法行為,并非無緣無故,而是“事出有因”。鄉政府在抗旱問題上涉嫌“作秀、吹牛”:鄉長承諾“投入抽水機100多臺”,但實際“只有40臺”;承諾“實施了人工增雨”,但實際“當天根本沒下雨”。同時,面對村民的質詢,鄉政府又缺乏妥善坦誠的應對,“鄉長自始至終都沒有露面”。正如當地村民指出的,“本來一點事都沒有,就因為鄉長說了假話,村民們才有不滿的情緒”。
在這種事實語境下,法院在判決多名農民尋釁滋事罪時,完全不考慮整個事情發生的前因后果、來龍去脈,既不合乎情理,也不合乎法理。事實上,如果要追究引發這起事件的官員“作秀、吹牛”責任,我們并不缺乏相關法律依據。《公務員處分條例》明確規定,“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而依據《刑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 、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績溪縣相關執法部門,一面對當事農民以“尋釁滋事罪”嚴厲追究刑責,一面卻對鄉長的“
作秀吹牛”甚至“玩忽職守”行為只字不提、視若無睹,不僅不追究其任何法律責任,甚至繼續任其異地做官——據悉,“荊州鄉原鄉長胡琦源,已調往績溪縣教育體育局擔任專職書記”,顯然既不可能有利于產生“捍衛公平正義”的法律效果,也無助于維護“群眾切身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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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