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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農 廣東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經過多年的研究醞釀,已于今年正式啟動。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從今年開始在部分省份試點基礎之上逐步推廣,力爭至2016年在全國所有工業排污企業中全面施行。(6月22日《南方都市報》) 所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理論上是指污染者可以從政府手中購買排污權,也可以向擁有排污權的污染者購買,污染者相互之間可以出售或者轉讓排污權。正如業內人士指出的,在一定區域內,在滿足總量控制和環境質量要求的前提下,開展排污權交易,以經濟政策和市場調節手段鼓勵企業通過技術進步減少污染,最大限度減少治理污染成本。
比如一家企業獲取了一定量的排污權,其通過環保方面的技術進步和投入,使排污許可量與實際排放量之間產生了差額量,那么,這家企業就可以把節能減排后的排污權余量,出售給其他企業,并從中獲取豐厚的利益。隨著經濟發展與能源緊缺、環境污染等矛盾日益加重,排污權的價值顯然將水漲船高,備受企業重視,從而促進節能減排。同時,在排污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民間環保組織如果進入市場購買排污權,控制在自己手中不再轉讓,那么企業的排污許可量就會被縮減。
由此可見,在環保領域引入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可謂裨益頗多。但一個最根本的前提是:政府必須保證排污權總量可控并且不斷降低。只有這個源頭上的指標真實可控,上述種種政策利好才能實現。但揆諸各地試點,政府部門在源頭上所做的工作并不充分,相反,卻津津樂道于每年動輒幾個億的排污權交易額。如果政府部門過分看重排污權有償使用中的財政收入,以及排污權交易中的稅費收入,那么排污權制度無疑會成為行政斂財的工具,甚至于排污權總量會被人為放大。
就一個區域而言,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盤子到底有多大,政府部門每年核準的排污權總量指標是多少,這些指標都分配給了哪些企業,應該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予以詳盡公開。這既是滿足公眾知情權的需要,也是吸納民眾參與環保的需要,還是規范政府合理配置排污權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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