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大疑問 疑問一:派出所認定“施救”,縣綜治辦為何認定“互救”?
前文所述,
濟陽縣公安局濟北開發區派出所出具的《關于肖俊溺水死亡事件的情況說明》中明確表示,肖俊系在對洪某實施救助的過程中不幸溺水死亡。
6月5日當天,大眾網記者見到了濟陽縣綜治辦出具的《關于不確認肖俊
見義勇為的決定》。
該決定部分內容如下:……在嬉水過程中洪某、肖俊不慎溺水,肖俊叫楊某趕緊下去幫忙救助。在其三人相互救助的過程中,肖俊溺水死亡……肖俊溺水死亡事件的發生,與其戲水過程中主觀上存在著的明顯的過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過錯之間存在著法律上的相關性……系與其自身不識水性、不會游泳、不熟悉水下環境的在先冒險行為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該決定最后顯示,根據《山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之規定,結合上述評審意見,肖俊的行為不符合見義勇為的確認條件,其行為不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疑問二:澄波湖多次淹死人,為何一直沒有防護設施?
根據記者現場所見,澄波湖周邊除了警示牌,并沒有設置任何防護設施。湖上正在建設水上樂園,施工現場也是靜悄悄的。
當地一位出租車司機說,澄波湖又被當地人稱為“吃人湖”,自從開挖之后就多次出事,但一直不見政府部門干涉。
部門回應
縣綜治辦:相約游泳在前 救人屬于特定義務 6月9日上午,大眾網記者來到濟陽縣政務中心。針對肖俊申請見義勇為的事件,縣綜治辦一位負責人表示,肖俊出事后,當地派出所很快出了上述情況說明。縣綜治辦接到肖俊父母的見義勇為申請后,便開始對該事件進行走訪、調查,并組織專家評審。
該負責人表示,經過對肖俊的兩名同學的多次問話,得出了上述“互救”結論。根據調查,三人系相約游玩,具有明顯前行為帶來后特定義務特征。簡單來說,就是相約游玩在前,救人屬于特定義務。所以不確認肖俊是見義勇為行為。
而對于澄波湖防護措施不到位問題,該負責人表示曾給澄波湖指揮部提過建議。目前,澄波湖周邊設有警示標識、攝像頭,還有專人巡邏。
濟南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一切按條例辦 6日下午,濟南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一位負責人接受大眾網記者采訪時表示,肖俊的情況他們之前已經了解過。那么,肖俊是否符合見義勇為申請的條件呢?
該負責人表示,今年5月7日,在濟南軍休大廈會議室,濟陽縣綜治辦會同濟南市見義勇為基金會邀請省、市有關專家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組成評審委員會,對肖俊的行為是否為見義勇為進行了評審。經評審后,濟陽縣綜治辦根據評審意見出具了《關于不確認肖俊見義勇為的決定》。同時告知如果肖俊父母對該決定不認可,按照相關規定,可以向上一級見義勇為確認機構申請再次確認。
“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按照條例辦事。”該負責人說。至于肖俊事件的最終結論和確定時間,目前還不確定。
關于該事件的最新進展,大眾網記者將做進一步的追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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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見義勇為 《山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第二章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
(一)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斗爭的;
(二)同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
(三)在發生自然災害或者事故災難時,救人、搶險、救災的;
(四)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的其他行為。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