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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滌明 西寧湟源縣一名交警在事故處理完一月之后遲遲不肯歸還扣留駕照,當事人多次索要無果,最終用二百元錢“贖回”了自己的駕照,記者全程實錄了交警索賄全過程。該事件經媒體報道后受到社會廣泛關注。6月8日,西寧市湟源警方告訴記者,涉事警員董某某為協警員,湟源縣公安局決定辭退該協警。(6月8日中國新聞網) 處理完事故遲遲不歸還駕照,司機最終只能奉上二百元“贖金”。盡管事件被定性為協警員所為,但公眾早已陷入“臨時工替罪”的審丑疲勞。實際上,“不
給好處不
辦事”的現象,很多人都深有體會。
坐在交警隊的辦公室里收“贖金”,比“攔路搶劫”的公路亂罰款、收黑錢更惡劣。公路上收黑錢,還能假以“罰款”之名,辦公室收“贖金”,則是名副其實的“明搶”。可必須要追問的是,協警“明搶”的膽量從何來?或許是潛規則盛行,同僚間、上下級間都心照不宣,即便被舉報也出不了太大問題。但最大的問題,恐怕還是收黑錢的風險非常低 ,就算被曝光了 ,頂多是一個內部紀律處理而簡單了事。
然而按照《公安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16條的規定,“以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的名義收取錢物,不出具任何票據的,給予開除處分。”《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3條也規定,“有貪污、索賄、受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可縱觀近年來媒體曝光的各種民警收黑錢事件,幾乎沒見過有被開除的,拿臨時工、協警員頂罪的情況倒是常見。有法不依,處理上不痛不癢,也就不難理解收黑錢問題為何頻發。
有些地方的公路上,交警攔住車輛,伸出一個手指頭,司機就知道是什么意思。事故處理完畢,交警就是不給駕照,這也是一種暗示。如此的“行規”之下,很難相信涉事協警是偶爾收黑錢,也很難相信只有一個人在這么干 。更何況,作為協警,本身就無執法權,究竟誰給了他許可也必須進行追責。遇到問題就說只是“偶爾”,應付輿論,敷衍了事,然后就事論事,不痛不癢的“嚴肅處理 ”之后 ,很難保證下一次收黑錢事件不再發生。
年初召開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要求,“要以最堅決的意志、最堅決的行動掃除政法領域的腐敗現象,堅決清除害群之馬。”中紀委書記王岐山要求,對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手的干部要重點查處。收“贖金”的協警雖然只是一個“蒼蠅”,但小蒼蠅在侵害群眾利益,損害政府形象問題上更為突出。這種害群之馬應堅決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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