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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立生 6月6日,浙江省杭州市人大舉行《杭州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草案)》立法聽證會,擬出臺規定:鼓勵具備急救專業技能的公民對危、急、重癥病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其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不追究有關法律責任。(6月7日《錢江晚報》) 救人是個技術活,確實最好是由掌握一定專業知識技能的人來進行。因此,衛生部2011年曾發布傷害干預系列技術指南,如《老年人跌倒干預技術指南》《兒童道路交通傷害干預技術指南》等。此次,《杭州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草案)》擬規定“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不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對象,也是“具備急救專業技能的公民”。與之相匹配的是 ,該草案特別明確警察、消防員、保安、社工、導游、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員、乘務員等職業的工作者,都應該參加急救培訓。
如果有人突然倒地不省人事,大部分人不敢第一時間沖上去救助,一般的擔心有兩種:一是自己沒有急救知識,不會救;二是擔心救出問題來 ,不小心還要惹上官司。其實,還有第三種,就是在施救過程中并未出現差錯,但本屬救不過來的,也因此惹上糾紛、官司。條例“草案”對“具備急救專業技能的公民”的限定,即是盡量縮減因救治不當放大風險導致不良后果的可能性。有人緊急現場救護,總好過沒人緊急現場救護,免除緊急施救的具備急救專業技能公民的責任 ,是“兩害相權取其輕”,也是一種合理的風險承擔 、責任分配。畢竟,緊急施救面對的是風險,沒人能夠確保萬無一失。倘若“救人者是要承擔相應過失責任的”,那就是把見義勇為、無償緊急現場施救公民 ,完全等同于履行職務行為的醫生了,并不合理、適當。
史學家黃仁宇曾說:“道德非萬能,不能代替技術,尤不能代替法律。凡能先用法律及技術解決的問題,不要先就扯上了一個道德問題?!薄逗贾菔性呵搬t療急救管理條例(草案)》的立法聽證,從技術和法律入手,而非空洞的道德說教,調整緊急現場救護中的風險承擔 、責任分配,完全免除“具備急救專業技能的公民”的責任 ,加以鼓勵,值得肯定,不失為破冰之舉;如果能獲最終通過,相信會對“遇老人倒地不敢扶”的社會現象,起到反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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