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趙勇 江蘇省公安廳近日公布《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并向社會征求意見,《辦法》詳細列舉了哪些
交通違法行為分別算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而這些失信行為一旦累積到一定程度,開車人將受到多部門聯合實施的失信懲戒,在求職、評優、貸款、投保等方面都將受到影響。(6月5日《揚子晚報》)
對開車人實施信用管理,將交通違法行為與個人
信用掛鉤,江蘇此舉在全國還是首創。不管是從減少交通違法行為還是完善個人信用體系來說,這都是一個好主意。
事實上,在很多發達國家,交通違法等行為早被就納入個人信用體系中,公民一旦因交通違法行為過多或嚴重交通違法導致個人信用有污點,在求職、貸款等領域就會四處碰壁。個人信用體系約束每個社會成員、提升社會整體誠信度的作用,得以充分體現。但在我國,完整的個人信用體系一直處于空白狀態,目前銀行雖然初步建立了個人征信系統,但也只是適用于銀行系統內部,與其他行業并無關聯。對整個社會而言,個人信用體系仍然是個空白。
在現代社會,個人信用顯得尤其重要,完整的個人信用體系則更加重要。我國要在個人信用系統的建立上加速前行,就必須逐步擴大個人信用體系的覆蓋范圍,并通過各領域的信息共享,加大對失信者的懲罰力度。在這個意義上,江蘇將交通違法行為與個人信用掛鉤,并聯合多個部門明確了懲戒措施,其意義遠比銀行內部的個人征信系統要大得多。反過來說,其他部門也應借鑒江蘇警方交通違法掛鉤個人信用的做法,一方面明確本領域的個人失信行為,另一方面將這些個人失信信息與其他部門共享。比如,最近很多地方法院在鬧市區公布老賴信息,如果法院能將這些個人失信信息及時與其他部門分享,在懲戒措施上也與其他領域掛鉤,對老賴的震懾力必然要比單純的“亮相鬧市區”要大得多。
建立高覆蓋面、多領域共同懲戒的個人信用系統,一方面需要各行業領域盡快明確哪些行為算失信并明確懲戒措施,另一方面需要各個領域打破部門分割,充分實現信息共享。江蘇警方將交通違法行為與個人信用掛鉤,正是一次可復制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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