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訊
滕州一對夫妻因女方隱瞞婚前
精神病史,且婚后久治不愈,最終男方提出
離婚,女方雖不情愿但最終判離,并作為過錯方承擔后果,她提出的經濟方面的要求也未得到支持。法律界人士對此稱,坦誠是婚姻幸福的一個基礎,精神病史不該隱瞞,婚前體檢雖然沒有強制要求,仍建議新人去做。
痛心案例
匆匆成家,婚后才知病史終離婚 滕州市西崗鎮趙某因家庭條件不好到了30歲還未娶妻,2013年4月經人介紹,結識了小他5歲的張某,不久兩人登記結婚。婚后幾個月,趙某發現妻子行為有些不正常,經過醫院檢查才發現張某患有輕度精神分裂癥。在趙某的一再追問下,張某家人才透露張某早在2010年就查出患有輕度精神分裂癥,曾兩次入院治療,病情雖緩解但未治愈。趙某想想婚姻的不易,也從心底希望通過治療可以使張某痊愈。然而,治療的過程并不順利,張某情緒仍然經常失控,最終趙某決定離婚。
在當地司法所的調解下,張某同意離婚,但提出離婚時趙某除了要返還嫁妝外,還需給2萬元
補償。由于張某是此次離婚案件的過錯方,最后經過司法調解,趙某給了張某6000元補償費用,雙方達成離婚協議。
專家說法
隱瞞病史對雙方都是傷害 在滕州市婚姻登記處體檢中心,主治醫師孫玉介紹,在婚前醫學檢查過程中,醫師會對雙方的病史進行問詢,包括血緣關系、既往病史、既往婚育史、與遺傳有關的家族史、家庭近親婚配情況等,醫師會根據自己當下的觀察對雙方的精神狀態作出判斷,并反映在婚前醫學檢查表上。
“對于精神類疾病,我們在查體過程中只能根據當事人的口述以及自己當下的觀察進行判斷,但精神類疾病有穩定期和發作期,來登記結婚肯定會選擇穩定期,這樣我們就難以把住關。”孫玉表示。滕州市婚姻登記處負責人陳雁亭說:“婚前醫學檢查只是一個途徑,可以讓雙方對彼此的身體健康狀況基本了解,一些檢查不到的情況,雙方應該在較長時間的接觸中互相了解,像精神類疾病在交往中一般可以察覺到,因而不提倡接觸時間太短就匆匆結婚。”
對此,滕州市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成龍介紹,坦誠是婚姻幸福的基礎,根據我國有關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因而隱瞞精神病史,對雙方都會帶來傷害。
自愿婚檢不等于婚檢不重要 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將強制婚檢改為自愿婚檢,賦予婚姻當事人更多的自由和權利。不過孫玉介紹,婚前檢查的幾大疾病,像遺傳性疾病、嚴重的出生缺陷、傳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都包括在婚前查體的項目中,如果存在這方面的問題的話,結婚以后生育是存在一些隱患的。
“取消強制婚檢,把是否參加婚檢的權利交給當事人,這是法律尊重和保護公民基本人權的體現,雖不再強制,但不等同于婚檢不重要。”孫玉說,婚前檢查都是免費的,盡管這樣,還是有些新人不愿接受檢查,這也給婚后帶來一些隱患。
根據相關規定,患有艾滋病、淋病、麻風病等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重癥精神病和重度智力低下者要被禁止或限制結婚。一些疾病雖不影響結婚,但可能會傳染給下一代,因此也需提前診斷、提前干預,以有效地阻斷母嬰傳播,因而婚前檢查是必要的。
[編輯: 宋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