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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貴峰 5月23日,有網友發帖稱,四川合江縣交警大隊副大隊長許江帶女下屬開房弄丟配槍。對此,合江縣公安局相關負責人雖然表示,許江違反了槍支管理使用規定,但又強調,許江一事并不是“丟槍”,而是槍支“失去控制”,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而對于“帶女下屬開房”,則表示,“當事人沒有承認他們發生了關系,也沒有證據來證明當天兩人發生了關系”。(5月25日《華西都市報》) 如果目前當地警方調查披露的情況屬實,那么,此次合江縣交警大隊副大隊長許江的“丟槍”,與此前的一些警察丟槍事件相比,可能確實存在某些具體情節和程度上的不同。比如,丟槍的時間并不算長;在這段時間內,因被賓館服務員發現并報警,槍支也未被他人拿走。
但是,合江警方如果僅僅因此便否認“丟槍”這一基本事實,強調不是“丟槍”,而是所謂的槍支“失去控制”,試圖以含糊其辭的“
失控”來掩飾淡化“丟槍”的嚴重惡劣性質,顯然又是完全說不通的,這不過是一種“竊書不能算偷”式的文過飾非而已。試想一下,一旦“丟失”,槍支如何可能不“失控”,而一旦“失控”,槍支又怎能不算“丟失”?
不可否認,盡管這種“失控”不算“丟槍”、“竊書不能算偷”式的說辭不僅令人生厭,也顯得十分滑稽可笑,但在現實生活中,類似的說辭卻并不罕見,甚至在很多時候,已演化為一種具有相當普遍性的官話套路或者官話修辭術。比如,強拆被稱為“保護性拆除”,暴力執法被稱為“肢體接觸”,自殺被稱為“自主性墜亡”,受賄被稱為“禮節性收入”……
然而,事實畢竟是事實,基本的事實真相不可能僅僅因為說辭上的修飾便被徹底改變,正如“竊書不可能不算偷”一樣,“失控”也不可能不算“丟槍”。對于那些習慣和熱衷于此類官話修辭術的個別部門和官員來說,應該清醒意識到,這種文過飾非的官話套路,從長遠來看,不僅不可能真正蒙蔽公眾、幫助自己掩飾什么,反而會不斷麻痹自身,失去應有的反省能力,最終為催生更大更不可收拾的事故埋下禍端。比如,如果合江縣警方堅信“失控”不算“丟槍”,今天會有“失控性丟槍”,那么誰又能保證今后不會衍生進一步的“失控性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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