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宜興一對雙獨年輕夫妻不幸發生
車禍身亡,由于未曾生育,小兩口生前做試管嬰兒留下的冷凍胚胎,成了雙方父母唯一的希望。為了爭奪冷凍胚胎保留香火,雙方老人最終對簿公堂 ,并追加拒絕交出胚胎的醫院為第三人。5月15日,江蘇省無錫市宜興法院一審審結此案 ,判決冷凍胚胎不能繼承。
小夫妻身亡留冷凍胚胎 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難,2012年2月,沈某與妻子劉某在依法取得準生證后,到南京市鼓樓醫院生殖醫學中心采用人工輔助生育技術繁育后代。治療過程中,醫院冷凍保存了4枚受精胚胎,并確定于2013年3月25日進行胚胎移植手術。然而,就在手術前5天,沈某駕車途中車輛側翻,撞到路邊樹木,造成沈某當日死亡,同車的妻子劉某也于同年3月25日死亡。
一場飛來橫禍,擊垮了兩個家庭。悲痛之余,雙方父母想起了在醫院冷凍的4枚受精胚胎。他們與鼓樓醫院交涉,希望獲得胚胎的處置權,但被拒絕。沈某的父母最后無奈將劉某的父母,連同鼓樓醫院作為第三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受精胚胎歸原告監管處置。
所謂監管處置即將胚胎從醫院取出,由原告自行保管。女方父母劉某某、胡某某則辯稱,胚胎系他們的女兒留下的唯一東西,要求處置權歸其夫妻所有。
原告否認要代孕愿接受監督 這起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鼓樓醫院辯稱,冷凍胚胎不具有財產的屬性,原被告雙方都無法繼承;沈某夫妻生前已簽署手術同意書,同意將過期胚胎丟棄;胚胎的作用為生育,現沈某夫妻已去世,在原被告雙方都不具備處置和監管胚胎條件的情況下,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該行為違法,原被告雙方也無權行使死者的生育權,故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于代孕的說法 ,原告稱這完全是第三方的主觀臆測,這些胚胎只是作為四個老人對兒女思念的一個象征和精神寄托,他們愿意接受全社會的監督。
一審:“特殊之物”不能繼承 宜興法院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一審判決認為,受精胚胎具有發展為生命的潛能,是含有未來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樣任意轉讓或繼承,故其不能成為繼承的標的。同時,夫妻雙方對其權利的行使應受到限制,即必須符合我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不違背社會倫理和道德,并且必須以生育為目的,不能捐贈、買賣胚胎等。
“本案中沈某與劉某夫妻均已死亡,通過手術達到生育的目的已無法實現,故其夫妻倆人對手術過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權利不能被繼承。”主審此案的法官陸亞琴稱,在此基礎上,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宣判后,原告表示要上訴。 據《揚子晚報》
■延伸閱讀 1 什么是冷凍胚胎? 冷凍胚胎是保存生育功能的唯一成熟方法。冷凍胚胎的技術是將通過試管培育技術得到的胚胎,存置于零下196℃的液氮環境中,得到長時間保存。解凍這些胚胎并植入子宮腔內,將增加受孕的機會。
2 胚胎是人,還是物? 根據《繼承法》,如果老人要拿回這4枚冷凍胚胎,它們必須被看作是子女們遺留下的財產。那么這些胚胎的屬性到底是什么?這是本案中最大的一個爭議點。
關于冷凍胚胎的身份認證問題,理論上一直有主體說(把胚胎看作法律上的人)、客觀說(把胚胎看作不同權力的客體)以及中介說之爭。
原告認為,我國著名的民法專家王利民和楊立新教授曾指出:人類自然的器官、血液、骨髓、組織、精子、卵子等在以不違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可以作為物,或者成為民事權利的客體,也就是說胚胎可以作為民事權利的客體。
而第三人鼓樓醫院的代理律師則認為,冷凍胚胎不具有民法上“物”的屬性。她說,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輔助生育技術規范》已明確作出了中介說的選擇,即冷凍胚胎是介于人與物之間的過渡存在,處于既不屬于人也不屬于物的地位。
3 父母有權隔代孕育嗎? 本案中,雖然代孕的可能性被原告否認,但是理論上胚胎唯一的價值就是孕育生命,這個權利能否由父母之外的人行使?
據了解,生育權是人的專屬性。根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規定“不育夫婦對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過程中獲得的配子、胚胎擁有其選擇處理方式的權利”,因此人工輔助生育技術是夫妻雙方充分表達意愿的情形下,自由行使生育權的形式,所產生的胚胎的處置權和監管權作為生育權延伸同樣也應具有人身專屬性,也必須由本人行使。
本案中提供胚胎的夫妻雙方不幸去世,這也意味著生育權主體不復存在,那么理論上,任何人包括其父母都無權決定其后代的生育。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