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膠州市膠萊鎮的老張從鄰居張浩(化名)手中購買了5間住房,誰知不久后張浩前妻郭女士回來說老張非法占用自己的房屋,將老張告上了法庭 。近日,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了解到 ,郭女士與張浩2000年協議離婚,通過法院調解 ,5間房屋歸郭女士所有。雖然老張并不知道二人已經離婚,但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老張必須將5間房屋歸還給郭女士 。
買了熟人房子卻被告上法院 “我跟他多年鄰居了,他說要賣房子我看價格也合適就買了。”家住膠州市膠萊鎮的老張今年60多歲了,2003年11月,他從鄰居張浩手中買了5間房子,想這是熟人放心,他只是簡單跟張浩簽了買賣協議就交錢了。“早知道會攤上官司我是死活也不會買這房子的。”老張買了房子之后就住了進去,但是不久之后張浩的“妻子”郭女士回來了,說老張非法占用自己的房子,要求老張搬出去 。“房子是我買的,我花了錢當然不想搬了。”說起這件事兒老張一直覺得很委屈。
“我跟張浩已經離婚了,房子判給我了,我沒有同意老張就搬進去了就是非法占用。”郭女士多次要求老張搬走,老張都以不知道郭女士與張浩離婚,自己出錢購買是事實為理由推諉不搬。郭女士最終將老張告上了法庭,要求老張歸還房屋并賠償損失5000元。
房子所有權人到底是誰? 記者采訪了解到,2000年7月5日,郭女士與張浩經膠州市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中約定二人共有房屋5間歸郭女士所有。“離婚后郭女士就帶兒子外出打工了,隔了幾年回家發現老張住在當年判給她的5間房子里。”據辦案法官介紹,本案的焦點問題首先是如何確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
經審理查明,本案所爭議的房屋5間位于膠萊鎮小高張家村,是張浩父親于1981年經村委會批準所建。現張浩父親已經去世。郭女士與其前夫張浩結婚后該房屋即分給了其夫妻二人。“雖然這房子一直都沒有辦理房產證,也沒有辦理宅基地使用證,但是他們村村委委員會可以證明房子就是張浩父親的,后來張浩夫妻離婚房子歸郭女士所有。”辦案法官表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時發生效力。本案中(2000)膠民初字第1450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生效,確定本案所爭議的房屋5間歸郭女士所有,郭女士取得該5間房屋的所有權。
據了解,2003年11月25日,老張以2600元的價格從鄰居張浩手中買了這5間房。2004年,老張還對該房屋進行了部分整修,更換了部分檀條、瓦、門、窗及加蓋了廂房。“她(郭女士)當時雖然不在家,但是她兒子、她
丈夫(張浩)、她婆婆(張浩媽媽)都知道。”老張無奈地說道。
5間房子終得物歸原主 辦案法官表示,老張和張浩是鄰居,對該房屋此前由郭女士與張浩夫婦共同居住擁有必然知情的情況下,老張購買房屋時僅同夫妻一方的張浩簽訂協議而不通知郭女士,不征得郭女士的同意,說明老張在買賣該房屋時未作充分了解,未盡足夠注意義務,其對此負有過錯。另外,根據當前農村房屋的現狀以及農房買賣的一般交易習慣,買賣雙方在買賣房屋時應該到房屋所在的村委會了解房屋的產權情況并在買賣時經過村委會的確認或見證,而村委會工作人員對該房屋的相關情況是了解的,老張未經過該程序即買受房屋。“基于以上兩點,我們不能認定老張的買受行為是善意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老張必須在30日內將原本屬于郭女士的5間房屋歸還。對郭女士要求老張賠償的經濟損失5000元的訴訟請求,因郭女士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損失的存在及數額,請求被駁回。而老張可以根據相關法律向無處分權人(張浩)等相關義務人要求賠償損失。記者 郭冰 通訊員 秦紅宇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