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4月8日被警方監視居住,5天后被刑事拘留。趙利山,男,現年41歲,初中文化,是德州市德城區無業人員。經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3月至2011年4月期間,他攜帶刀子等作案工具,在德城區、運河經濟開發區境內多以問路、幫忙搬東西為名,先后將13名幼女騙至偏僻處,采取肋迫、恐嚇等手段
強奸。
這些幼女大都8至13歲左右,其中強奸既遂7人、未遂6人。趙利山強奸13名幼女,法官對他的評價多有“品質惡劣、道德敗壞”、“主觀惡性極深”等字眼。德州中院一審判處趙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趙某某對此不服,上訴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裁定和執行命令下來的當天,趙利山即被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以注射方式執行死刑,結束了罪惡的一生。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