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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吉偉德 4月30日,西安市雁塔區20多名小學生到丈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接種吸附白喉破傷風聯合疫苗,一位家長發現接種的白破疫苗有效期至2014年4月25日。當地外宣辦稱,此次丈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使用了 2支
過期疫苗,涉及8名兒童。(5月2日《深圳特區報》)
如果不是家長及時發現,被接種過期疫苗的孩子恐怕不止8個。問題在于,如此大面積的疫苗接種,何以連最基本的過期問題都未能查出?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接種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真實、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購進記錄,實施預防接種的醫療衛生人員應“依照規定填寫并保存接種記錄、對接種疫苗的情況進行登記并報告。盡管疫苗的流通、存儲、接種都有非常嚴格的工作流程,然而,使用假疫苗和過期疫苗事件現象還是屢見不鮮:2003年,湖南省新寧縣9000多村民被接種過期疫苗;2004年,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尚莊鎮于家莊初級中學78名學生被接種過期疫苗;2013年,江蘇常州武進區130名警察輔警被接種過期疫苗……
大量案例被曝光,但很多接種過期疫苗的行為都以“不小心”為由被行政處罰了事。比如,2004年江蘇78名學生被證實接種過期疫苗之后,當地鎮領導僅要求鎮衛生院密切觀察,盡快拿出處理意見,對內部管理進行整頓。如此“罰酒三杯”式的處罰,能否奏效不言自明。而《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對于接種單位“注射過期疫苗”的行為,并沒有較為詳細的規定。如果不考慮疫苗注射的特殊性以及由此帶來的長期風險,僅按照“使用劣藥”處理的話,那么逐利沖動下的“知劣用劣”現象顯然難以杜絕。
接種過期疫苗事件頻發暴露監管漏洞,也提出了“如何有效監管醫療機構”的命題。現行的《藥品管理法》和《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對于疫苗的生產、流通環節要求相對較高,而對于使用環節的“用劣”和“使假”行為,卻存在明顯的短板。防止過期疫苗危害百姓健康,既需要衛生和藥品監管部門通力合作,將現有的法律運用到位,也應強化法律效力,在補強制度上多下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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