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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舸 旅游法只有在每一起旅游消費糾紛中,為游客、商家和有關部門劃定各自的權責邊界,形成真正的法律威懾力,才能倒逼景區、商家不敢隨意糊弄游客,讓游客理性維權,從而最終實現“改變游戲規則”的目標。
4月30日晚,杭州蕭山湘湖景區舉辦螢火蟲放飛活動,但主辦方此前大肆宣傳的“飛火流螢”場景卻沒能如約上演,游客只看到了寥寥幾只螢火蟲。部分情緒激動的游客向主辦方討要說法 ,導致活動現場部分設施被砸,且上演了萬人齊喊退票的場景。據悉,此次活動官方定價 30元/人的門票,一度被“黃牛黨”炒到了180元/人。主辦方事后解釋稱,螢火蟲沒能成功放飛的原因是氣溫偏低,螢火蟲在罐子里不愿飛出來。
在“五一”小長假到來之際,這條新聞無疑給廣大游客和景區同時潑了一盆冷水。對于憧憬著度過一個愉快假日的游客來說,旅游陷阱何其多,類似于“逗你玩”的旅游活動,讓游客付出了高價且傷了心。對于景區來說,這樣的教訓必須要汲取。如果部分景區還是抱著“宰一個游客算一個”的投機心態,服務質量差,收取過高費用,必然會引發游客們越來越激烈的反彈乃至過激維權,最終得不償失。
去年10月正式施行的旅游法,是我國旅游業發展史上的首部法律,其中規定游客享有自主選擇權、拒絕強制交易權、知悉真情權、要求履約權、受尊重權、請求救助保護權、特殊群體獲得便利優惠權等權利。同時,旅游法也規定了“旅游者在旅游活動或者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旅游法透露出令游客期待的各種美好,但是,游客們更期待旅游法盡快走進現實,在每一起旅游消費糾紛中成為在場裁判,對違法的景區、商家動真格依法懲處,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切實履職,有效保障游客權利。
就“杭州螢火蟲放飛活動萬人喊退票”事件而言,宣稱放飛近3萬只螢火蟲、收取游客幾十元門票費的景區沒有兌現承諾,是否應當按照旅游法“景區內核心游覽項目因故暫停向旅游者開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務的,應當公示并相應減少收費”的規定給游客部分乃至全額退款?旅游法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的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那么,如果這個景區經調查確實存在違反旅游法的現象,是否也要列入“黑名單”,并且向外界發出旅游警示,一來提醒其他游客,二來讓違法者付出沉重的信用代價?而對于個別打砸景區的過激游客,是否也應按照旅游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從而警示他人,避免類似行為被不恰當效仿?
旅游法只有在一個個具體案例中展現出“看得見的
監督”,為游客、商家和有關部門劃定各自的權責邊界 ,形成真正的法律威懾力,才能倒逼景區、商家不敢隨意糊弄游客,讓游客在理性克制中去維權,從而最終實現“改變游戲規則”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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