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
濟南3月27日訊(記者 劉明明)昨天上午,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通報了《濟南市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今天,大眾網采訪了濟南交警支隊交通肇事處理處處長張昭勇,他對《實施辦法》細則進行了詳細解讀。對于大家擔心的,撤離
現場后事故方不按約定時間接受處理,也不及時溝通的情況,交警稱,民警會介入溝通,經過調查、取證后,如果拒
不配合處理的將可能按
逃逸案件立案調查。
雙方協商一致可不報警,轉移車輛需確保不妨礙交通 《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為“撥打122電話報警”。按照解讀,該規定是為了保證警方對事故留證,讓涉事雙方安心,同時降低保險公司被騙保的幾率。“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如果事故雙方對事故過程、拍照、互驗和保險理賠等能夠達成一致,便不需要報警,直接到就近的
快處快賠拆檢定損中心(快處快賠服務點)辦理理賠手續,或按照保險公司指定地點處理即可。”
按照解讀,《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立即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指的是不影響車輛和人通行的就近的單位、停車場或空余地塊。如果只是撤離了事發現場,但是仍然妨礙正常交通通行,視為沒有及時撤離處理。
不配合處理或視為逃逸案件立案偵查,有交強險即可代位求償 《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協商或約定在2個工作日內共同到就近的快處快賠拆檢定損中心、快處快賠服務點辦理理賠手續,或按照保險公司指定方式進行后續處理”。張昭勇說,在實際操作中,有的事故方不按約定時間接受處理,也沒有跟對方及時溝通。在這種情況下,民警會介入溝通,經過調查、取證后,拒不配合處理的將可能按逃逸案件立案調查。
《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因一方當事人逃逸或撤離現場后不按約定配合處理的,受害方的車物損失由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按規定先行賠付,辦理代位求償手續,并依法追償”。按照解讀,依法追償包括向逃逸(或不按約定配合處理)方或者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求償。雙方車輛只需要在山東省內投保了交強險即可,對是否投保其他商業保險沒有要求。
合規事故視為有“第一現場”賠償,市民遇事故致堵可舉報 過去,如果保險公司理賠員不到現場定損,會被視為無第一現場,賠付金額會有折扣。如今,按照新規,對符合該《實施辦法》的快處快賠事故,盡管保險公司理賠員不再出現場,但是仍會按照有第一現場進行賠償。
張昭勇告訴記者,盡管市區主干道已經基本實現了監控全覆蓋,但是一些次干道還存在監控盲區,導致許多事故致堵的問題不能及時有效得到解決。因此,他呼吁市民在發現發生輕微交通事故而雙方拒不撤離、造成交通擁堵的情況,要及時撥打110或者122進行舉報,為泉城交通順暢盡自己的一份力。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