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因為不滿公司調崗安排,
張女士和公司管理人員起了沖突并從二樓跳下。經診斷,張女士摔成了九級傷殘。張女士就健康權將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30萬元的損失。黃島
法院審理后
判決,張女士和公司各承擔50%的責任。
張女士在2009年進入公司,并簽訂了四年的合同。 2011年11月,張女士在公司正常上班,部門
領班安排她到二樓工作。 "當時她跟我說,二樓不用站著,可以坐著干活。我跟領班說我有腰椎間盤突出,不方便到二樓,領班沒有說什么。 "過了一會,有同事過來找張女士,讓她到二樓去干活。不愿去的張女士和同事一起找領班,結果領班還讓她去二樓,于是兩人吵了起來。 "領班、部門和公司經理把我帶到二樓
更衣室,一定要讓我辦理離職。 "在這種壓力下,急于脫身的張女士只能從更衣室窗口跳了下來。
不過,電器公司方解釋說,解雇張女士是因為她嚴重違反公司制度,以暴力語言威脅同事,抗拒公司作出的合理安排。 "當時工作人員并沒有對她有肢體上的沖突,更沒有語言侮辱,跳樓的行為是她的個人所為。 "公司方稱,發生意外后,公司還為她墊付了5.9萬元的醫藥費。在張女士起訴后,電器公司又反訴,要求張女士返還5.9萬元的醫藥費,但張女士稱跳樓完全是公司造成的,這筆錢公司理應支付。
法院審理認為,對于張女士在何種情況下從二樓跳下,張女士和電器公司存有爭議。張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是不會從5米高的樓房跳下,根據醫院病歷記錄,張女士入院時情緒較為激動且神情緊張,說明她在公司期間受到了較大的精神刺激。另外,更衣室窗戶沒有設置護欄,增大了職工發生人身危險的可能性。
不過,張女士帶著手機,可以通過報警保障自身安全,但她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因公司原因導致她無法報警,公司也沒有實施暴力行為,張女士從更衣室窗戶跳下完全忽視了自身的安全,因此也應承擔相應責任。經法院一審判決,雙方各自承擔50%的責任,公司應當支付張女士13.7萬元,張女士返還公司2.8萬余元。(記者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