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施行。新消法亮點之一就是加大了對違法經營的懲罰力度,以有效遏制
制假售假的失信行為。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增加賠償的金額由原來價款的1倍增加至3倍,即“1+3賠償”,“退一賠三”,而且規定了最低賠償額不少于500元。
近日,
日照市
東港區人民法院向媒體通報了一批該院集中審理宣判的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包括制售有毒豬蹄,致男童險喪命;銷售假冒“杏花村”汾酒;生產售賣貼名牌假電纜。在對不法分子進行威懾、懲戒的同時,法官們也想借3·15消費者權益日這一時機,為消費者支招,幫助大家提高辨別能力、增強維權意識。
制售熟食,用亞硝酸鈉上色
2013年8月25日下午,一對年輕夫婦懷抱一名5歲男童匆匆趕到日照市人民醫院急診室,男童面部、口唇發青,四肢指趾發紺,雙腿發軟幾乎無法直立。男童父母哭訴,孩子吃完午飯后不久就變成了這個樣子。經搶救診療,醫生判斷該男童系亞硝酸鈉中毒,如果再晚些來醫院,會有生命危險。而讓男童險些喪命的“罪魁禍首”,竟是一只鹵制豬蹄。
原來,當天中午,孩子的母親帶兒子外出玩耍時,曾在鎮上一家熟食店買了一只豬蹄。吃完二十多分鐘后,男孩就慢慢出現癥狀。在得知孩子是吃了熟食店的食品中毒后,其父母很快報案。熟食店老板張某供認,為了讓自己賣的熟食看上去色澤新鮮 ,她每次煮肉時都會添加亞硝酸鈉給肉上色,且用于煮熟食的“老湯”也有十年未換了。工商部門在調查中發現,張某不僅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其生產作坊的衛生條件也是奇差無比。
2014年2月28日,東港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法院認為,張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最終,法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法官提醒:俗話說:“病從口入”,作為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應格外謹慎,對于有包裝的食品要注意檢查包裝是否有破損,印刷是否正規,是否標有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還可通過感官鑒別食品是否有污穢、酸敗、腐爛、霉變等不良性狀。對于沒有包裝的食品,例如本案中的熟食,要盡量選擇在正規商家購買,在購買時,一定要注意檢查商家是否備有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如果在食用后出現身體不適,要及時就醫并向質監部門投訴。
銷售假冒名酒,雖遠必“誅” 家住河南在北京做生意的張某某千里迢迢從北京往日照寄了一批貨,也正是這批貨,把她自己送入了牢獄。
張某某與丈夫兩口子在北京從事酒水銷售生意,2013年1月,張某某接到了一個熟人的電話,該人稱自己有個朋友在山東日照干酒水銷售,快過年了,想從張某某這里進160件高檔“杏花村”汾酒。聽到有筆大生意可做,張某某很是動心,但隨后該熟人又稱,對方價格不會出得太高。礙于面子,張某某還是答應了熟人提出的價格。出貨量這么大,卻賺不到什么錢,放下電話,張某某內心很是不甘。
隨后,張某某聯系了自己平時的供貨商,并將情況告訴了對方,對方稱他可以用低檔汾酒灌裝到高檔酒瓶中,一般人喝不出來,張某某聽后眼睛一亮,隨即同意讓對方用此方法給自己備貨。然而,該批貨物發送到日照后,卻被工商部門查獲,案件隨即移送公安機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數額較大,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2月19日,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法官提醒:制售假酒往往呈專業化、規模化特點,為躲避查獲,假酒的生產、儲存、銷售一般遍布全國各地,中間甚至還會形成制造假冒商標、假冒酒瓶蓋、收購販運高檔空酒瓶等多個環節參與的灰色利益鏈,犯罪活動相當隱蔽猖獗。
在此,專業人士也提醒,識別假酒要通過外在包裝和酒的品質綜合判斷,可通過看瓶型、看印刷、看瓶蓋、看包裝、看清濁、聞香味等方法識別假酒,另外,消費者在購買到假酒后一定要及時舉報,唯有打防結合才能真正遏制制售假酒行為。
貼牌假電纜,使用中露馬腳
2012年5月,日照一建設公司因開發某項目需要對外招標電纜,被一電力公司投標競得 。被告人周某偶然得知了這一消息,想到自己有個朋友是做電纜生意的,“何不趁這個機會,偷梁換柱撈上一筆?”隨后,周某聯系了該電力公司采購部負責人,聲稱自己可以提供某知名品牌電纜,兩人很快達成協議。
合同一簽,周某就立馬找到了做電纜生意的朋友李某,李某根據周某的要求很快生產了假電纜,并將電纜貼上了周某所說的某知名品牌標志。就這樣,一批批“知名品牌”電纜被源源不斷地輸送至項目工地。然而,在使用過程中,假電纜卻露出了馬腳,隨后,周某、李某貼牌制造假電纜的罪行浮出水面。
東港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李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2014年1月,東港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對兩人判處刑罰。
法官提醒: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都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嚴格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但為了防止“遇人不淑”,買受人在收貨后一定要仔細檢查貨物狀況,如發現破綻,要視情況按照合同約定方式解決或向公安機關報案 。實習生王京敏 通訊員 潘濤 隋秀芹 蘇瑞 王曉 記者 從春龍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