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為加強青島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會同青島海事局、市交通委港航管理局、市海洋與漁業局等部門修改了《青島市海上交通安全條例(修改草案)》,并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有關修改意見和建議可于3月17日前反饋青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一處,地址為青島市香港中路17號,郵編266071;聯系及傳真電話85911499;電子郵箱fgycwww@126.com。
根據《草案》,小型船舶以及沖浪、滑水、水上滑板、水上降落傘等設施,不得在港口、碼頭、設施、停泊點、旅游船舶航道、
海水浴場、帆船(帆板)及其他海上運動比賽項目訓練等區域停泊或者使用。否則,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予以沒收。娛樂性釣魚船在港口、碼頭、停泊點、旅游船舶航道、帆船帆板訓練、海水浴場等區域進行垂釣的,由海洋與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予以沒收。游艇、帆船在港口、營運碼頭、航路、航道、海水浴場以及交通密集區域觀光性航行和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兩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予以沒收。利用小型船舶以及沖浪、滑水、水上滑板等設施進行體育休閑娛樂活動,造成他人人身及財產損害的,應依法予以賠償。(記者 于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