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
省環保廳和省監察廳聯合出臺《關于移送環境違法違紀案件規定》,明確今后省環保廳
掛牌督辦的環境案件經督查后仍未有效解決的將被移交監察機關,相關負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將受監察部門處理。
該規定明確適用對象是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中應當依紀依法給予處分的國家工作人員。根據規定,省環保廳掛牌督辦的環境案件,包括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案件,造成重點流域、區域重大污染或環境質量明顯惡化的環境違法案件,威脅公眾健康或生態環境安全的重大環境安全隱患案件,長期未解決或屢查屢犯的環境違法案件,建設項目重大環境違法案件及其他重大環境違法案件,經督查仍未有效解決的,省環保部門將向省監察機關進行案件移交。
據了解,以前在山東的環境保護執法工作中,一方面存在阻礙執法、抗拒執法的情況,另一方面存在對違法行為執法不嚴的情況,影響了對環境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規定給環境保護違法違紀事件中負有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戴上一個‘金箍’。”省環保廳有關人士表示。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