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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貴峰 日前,江西都昌縣副縣長、縣公安局長彭新球公車私用、公款繳納違法罰款被通報。經查,2012年3月起彭新球在公車私用過程中發生交通違法50起,違法罰款5050元、違法扣分177分。彭新球將5050元在都昌縣公安局財務報支,違法記分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全部消除。九江市紀委決定,給予彭新球黨內警告處分,收繳其應由個人承擔的罰款5050元,將其交通違法移交九江市交警部門依法處理。(2月23日人民網) 身為副縣長、縣公安局長的彭新球,在不到兩年的時間里,竟然公車私用發生違法50起、罰款5050元、扣分177分,并且所有的罰款、扣分,竟然最終又被“神奇”地“公款報銷”、“全部消除”,如此有恃無恐、肆無忌憚的惡劣違法亂紀事實,本已令人瞠目。但相比之下,當地紀委對于這樣的違法亂紀行為給出的處理結果,無疑更加令人吃驚:如此劣跡斑斑的違法亂紀行為,豈能區區一個輕描淡寫的“警告”、“收繳”便打發了事?
眾所周知,所謂“ 黨內警告處分”,既是僅僅局限于“黨紀”范疇內的處分,也是黨紀處分中最輕微的種類。而彭新球的種種違法亂紀行為,顯然不僅不“輕微”,而且也遠遠不止是簡單的“違反黨紀”,還明顯違反政紀、違反國家法律。
《公安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公安機關配備使用執法執勤用車,不得公車私用,將執法執勤用車作為領導干部規定用車”。身為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的彭新球,長期公車私用且違規配備兩輛公車的行為,不僅違反黨紀,也明顯嚴重違背警紀國法。更重要的是,彭新球濫用手中職權“公款
繳罰款”、“消除記分”,除了明顯違反警紀政紀,還很可能進一步涉嫌更嚴重的違法犯罪。
在這種法律背景下,當地紀委對于彭新球的一系列“ 錯上加錯”并且“執法犯法”的違法亂紀行為,僅僅給予“ 黨內警告”、“ 收繳罰款”,與其說是一種以儆效尤的“處分、懲罰”,倒不如說是一種變相的“包庇、縱容”。這樣的執法,還如何達到“促進公平正義”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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