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2月13日訊(記者 從春龍 通訊員 劉練常) 好心搭載他人,不料發生事故,搭車者
受傷。近日,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依法判決“好心”車主按照過錯承擔相應的經濟
賠償責任。
2012年 10月份,王某駕車準備到青島辦事時偶遇鄰居,鄰居請求王某將自己一位家住青島的朋友來某帶上,王某雖不情愿,但礙于面子還是答應了。不料,半路上發生車輛側翻,致來某受傷,構成十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后,自認倒霉的王某主動支付了來某的全部醫療費用,但堅決不同意支付來某要求的賠償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及后續治療費等費用8萬余元。來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無償搭乘雙方形成的是一種要約與承諾的關系。在搭乘者提出免費搭乘后,機動車駕駛人有權作出同意或拒絕的決定,一旦同意免費搭乘后,就有在運輸過程中保障搭車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 ,否則,須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本案中,來某乘坐王某車輛雖系善意搭載,但也形成相應的合同行為,因此作為駕駛人員的王某就有義務保障車上乘客的安全,且原告受傷系因被告王某駕駛車輛不當所致,應承擔賠償原告的主要責任;原告來某明知肇事車輛不屬于營運客車,搭乘將具有一定風險,卻仍同意免費搭乘,亦有過錯,應對自身行為承擔一定責任。
綜合案情,承辦法官認為,被告王某與原告來某之間按照8:2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較為合理 。判決后,通過法官耐心釋法明理 ,最終王某理解并接受了該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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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貪杯,醉酒駕車獲刑 半島都市報2月13日訊(記者 從春龍 通訊員 高陽 神瑞霞) 老漢姜某參加婚宴后,醉酒駕車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自己受了傷,還要承擔刑責。近日,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姜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2013年7月28日,51歲的姜某駕駛轎車去參加老朋友兒子的婚宴,本來就愛喝兩口的他,禁不住大家的勸酒,不知不覺中喝多了。朋友要派車把他送回去,但他過于自信,堅持說沒事,自己開車回去。
當天15時許,姜老漢駕車沿日照市嵐山區疏港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車輛失控,撞上前方順行的由李某駕駛的灑水車,姜某受傷,灑水車受損。經鑒定,姜某靜脈血中乙醇成分含量為121.16mg/100ml,屬醉酒駕駛。
法院經審理認為,姜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應追究刑事責任,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為規范公民文明駕駛,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危險駕駛罪,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法官提醒司機朋友,一定要記住“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一原則,不僅是對他人生命、健康負責,也是對自己的生命、健康負責。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