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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龍貴 記者1月11日從榆中縣公安局獲悉,甘肅省榆中縣警方對“1·4”聚眾哄搶橘子案進行查處。4名積極參加哄搶者被行政拘留并處罰款,還有30人受到批評教育等處理。 “哄搶”現象在現實中并不少見,這起事件之所以為公眾所關注,很重要的一個因素是——維持秩序的民警不得不鳴槍示警加以制止。當然,這也并沒有避免6萬多斤橘子變成2000多斤。
對于一再發生的“哄搶”事件,有人用“拿生命來哄搶”來調侃,有人說是愛占小便宜的國民劣根性,也有人說是社會道德滑坡的一種表現,但歸根結底,“哄搶”是一個嚴肅的法律命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就有“哄搶公私財物”的規定。而如果情節較重,譬如聚眾哄搶,或者哄搶價值較大的重要物資,則符合《刑法》二百八十六條關于“聚眾哄搶罪”的規定,屬于一種犯罪行為。此案中,34人受到行政拘留等不同程度的治安處罰,既是一種懲戒,也是一種教育和提醒。
“哄搶”既有違道德,也有悖于法律,為何還是有一些人熱衷于此種行為?人們習慣上將之歸咎為“
法不責眾”的僥幸心理。也就是說,參與哄搶的人并非不知道這種行為本身是不對的,但是大家都在搶,不搶就會覺得吃虧。進一步分析,“法不責眾”又未必不是一種事實,它所呈現的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實弊端。眾所周知,“哄搶”事件曾經多次發生,但多數情況下都只停留于道德層面,沒有實質性的法律跟進。正是這一再的縱容與退讓,造成了今日哄搶者與民警對恃的尷尬一幕。
法律就應該是剛性的,一旦出現彈性空間,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就會打折。
法治社會不應該也不能有“法不責眾”的概念,越是在法律意識淡薄、道德素質滑坡的時代,這一點就顯得尤為重要。(作者系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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