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12月26日訊(記者 從春龍 通訊員 梁作升) 兒子在八旬老母親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去世父親的名義將房子賣給別人,雙方還簽訂了所謂的“正式合同”。近日,東港區法院援助中心為老人指派律師,并為其打贏了官司,要回了房子。
安某某現年84歲,1989年與丈夫在東港區日照街道范家河村將老屋翻建,建成一處新房。2003年9月,安某某丈夫去世,由于安某某年齡偏大,就搬至大女兒家居住,房屋暫時閑置。2007年,安某某長子李某以去世父親的名義與陳某簽訂《房屋購銷合同》一份,將房屋以8萬元價格賣給陳某。安某某對此毫不知情,直到2009年,安某某才聽說陳某住在自己的老家,于是在其女兒的陪同下回到老家,要求陳某立即搬出,但陳某拒不搬出,并聲稱房子是從其兒子李某手中購得,雙方都有正式的合同,自己是房屋的合法擁有者。安某某一氣之下病倒,后聽說可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援助 ,就在家人的陪同下來到東港區法律援助中心 。由于安某某已年過八十,法律援助中心沒有審查其經濟條件,直接指派山東銳境律師事務所的李健律師辦理此案。
援助律師接到東港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通知后,第一時間投入到案件辦理中。為查明案情,援助律師多次約見受援人并到日照街道范家河村委會了解情況。經查,2007年11月27日,李某與陳某簽訂《房屋購銷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為李某將房屋賣給陳某、雙方簽字之日起一次性付清房屋價款、李某將房產證、土地證、契約證及約定房屋交付陳某等內容。合同簽訂后,李某將房屋交給陳某,陳某一直居住至今。此外,陳某以及家人的戶口一直在東港區西湖鎮,并未遷至此村。
承辦律師認為,根據魯高法(2008)243號文件,農村宅基地具有極強的福利和社會保障性質,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應當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否則會擾亂現行的集體土地管理秩序和農村經濟管理體制。陳某及家人戶口一直在西湖鎮,且至今未取得相應的集體成員資格,其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關于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同共有房屋的處理問題,根據《物權法》第97條的規定,處分共有房屋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份額的共有人或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李某與陳某簽訂《房屋購銷合同》時,既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亦未取得其他房屋三分之二以上份額共有人或全體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更不可能取得父親的授權,其處分行為應屬無效。
2013年9月14日,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李某與陳某于2007年11月27日簽訂的《房屋購銷合同》無效,被告陳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90日內將房屋返還安某某。
案件點評:老年人是現實生活中比較弱勢的群體,與之相關的健康權保障、贍養、繼承等問題日益凸顯并受到全社會的關注。東港區法律援助中心積極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開辟綠色通道,八十歲以上的老年人無需經濟審查直接指派援助律師辦案,降低其維權的成本和時間,提高工作效率,受到了社會各界的一致好評。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