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過去了,李女士右眼眼圈還是烏青,眼皮也腫著。
21日上午8點左右,家住惠安小區附近的44歲的李女士,乘坐73路
公交上班,因一女乘客碰了她的包,與該乘客發生口角,隨后,李女士被打了一頓。從打人到李女士報警,公交開了三站。李女士說,期間她大喊救命并向公交司機求助,但司機卻沒有任何反應。公交路隊方面稱,早上環境嘈雜,司機并未發覺車后的打人事件。
24日上午,記者在李女士家中見到了躺在床上養傷的她。李女士右眼眼圈烏青,眼皮腫了,睜眼時有些困難。記者看到,李女士在當天做了顱腦和眼部CT平掃,檢查顯示李女士當時右眼瞼腫脹。“醫生說我頭里面有血塊,建議我做磁共振。”李女士講述了當時的情況,21日上午8點左右,她乘車從惠安小區坐73路去上班。因車上沒座位了,她站在后車門旁邊扶著欄桿。
李女士說,不知什么時候,身邊擠過來一男一女。快到南山公園站點時,旁邊女子推了一下她的包,“我說你別動我包,她就說了句很難聽的話,我回了一句,她沖過來就扇了我一巴掌。”李女士說,旁邊的男子也動了手,勒著她的脖子用手肘搗她的頭,被打時她大聲呼救,公交司機卻沒有任何反應,“我當時就被打在地上了,感到很多拳頭落在我臉上和頭上,還有人踹了我一腳。”
李女士匆忙中掏出手機報警,“乘客說快到新聞中心了,我跟警察說是新聞中心,到了新聞中心后我坐在地上攔著車門不讓他們下車,也跟司機大聲喊別開門,有乘客也說不能開門,可司機還是把門開了。”李女士說,對方沒在新聞中心下車,到了迎祥路站點時,對方準備下車,司機開了車門。李女士見狀,也跟著下車攔人,被對方在站點又打了一頓。
“我的手機被打在地上,被乘客撿到拿給司機了,期間110民警給我打了2遍電話,可司機愣是沒接。”李女士說,事后她在一位路人的幫助下報了警,然后通過一位巡邏交警跟派出所民警取得了聯系。而此時,打人的人早已不見了蹤影。
李女士說,對方第二次打她的地方是在一飯店門口,有監控。事后通過監控她發現對方是一女兩男三個人,都是20多歲。“當時我追人的時候,一個戴眼鏡的小伙還來拉我,我以為他要幫我,看了監控才知道他們是一伙的。”李女士說,希望當時車上的乘客及附近的目擊者能提供線索,找到打人者。
公交司機:未聽到呼救聲 李女士認為對方之所以會逃跑,與公交司機不作為、不管不顧開門有關。“我當時大聲呼救,大喊別開門,可他仍然開門了。”李女士的家人在24日找了公交路隊和公交三公司,卻沒得到讓他們滿意的答復。
對此,73路路隊隊長付先生說,他向司機了解過情況,因為早上環境嘈雜,公交司機說他沒聽到李女士的呼救,也沒發覺車內發生了打斗事件。因為73路剛更換了新車,車里沒有攝像頭,沒有記錄下當時車里發生的情況。
律師:司機負有責任 對此,山東中亞順正律師事務所的徐永強律師認為,乘客李女士上車購票后,即和公交公司形成客運合同關系。在該客運合同關系中,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負有將乘客安全運送到約定地點的法定義務。在運送途中,如果出現不法第三人的侵害,承運人還應當負有兩項義務,一種是事先的防止義務;第二種是事后的積極救助義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承運人對旅客傷亡承擔無過錯損害賠償責任,但有權提出免責抗辯,其免責情形有兩種,一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二是旅客自身存在故意、重大過失等行為。其中對第二種情形由承運人承擔證明責任。本案中,乘客李女士在車上與三名乘客發生沖突并被打傷,雖然三名乘客要承擔打傷李女士的責任,但駕駛員未采取任何積極救助行動,也應承擔一定責任。(苑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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