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中國人民大學等6所
高校拿到了教育部頒發的高等學校
章程核準書。這是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實施以來核準的第一批高校章程,輿論普遍認為,這是高校自主辦學、去行政化的體現,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孫霄兵甚至用“憲章”一詞來說明高校章程的性質。據悉,全國目前1600多所公辦高校,制定章程的僅有幾十所,此番6所高校集體制定章程,盡管仍有諸多缺憾,但還是讓人們看到了姍姍來遲的高校去行政化的希望。
【高校章程】高校章程是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高等學校應當以章程為依據,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規范性文件、實施辦學和管理活動、開展社會合作。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孫霄兵甚至用“憲章”一詞來說明高校章程的性質。目前業界普遍認為,我國的高校憲章制定遇到的兩個最大的挑戰是:如何界定舉辦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的關系;如何實現校內行政權和學術權、教育權的分離。此兩項挑戰不攻克,高校章程將只是“家法”,而非真正的“憲章”。
學術委員會中沒校長
新學期開學后,人大某學院教學秘書羅旭(化名)悄然發現,在人大新一屆學術委員會名單里竟然沒有了校長的大名。
“在人大校園網上公布的中國人民大學第十一屆學術委員會委員名單中,主任是哲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先達,而且在全部59名委員名單中也沒有看到學校校長陳雨露的名字。”羅旭在人大讀研后留校做了教學秘書,他告訴記者,“上一屆學術委員會主任還是當時的校長紀寶成擔任。”
依據慣例,人大的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由校長或負責科研工作的副校長擔任,其中第九屆和第十屆學術委員會主任都是時任校長紀寶成。
不僅如此,一些學院的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職也不再由院長擔任。
以人大國際關系學院為例,如今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是中國著名美國問題學者時殷弘教授,而院長兼書記陳岳擔任學術委員會的副主任。
學術委員會中悄然發生的變化在被稱為大學“憲法”的高校章程里找到了答案。
11月28日,在教育部例行發布會上,中國人民大學等在內的6所高校拿到了教育部頒發的高等學校章程核準書。
章程中最大的亮點在于學術委員會的去行政化。
以人大章程為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由不擔任行政職務的資深教授擔任。”
一位參與人大章程制定的學者告訴記者,“在章程制定過程中,是校長主動提出不再兼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專注專心于校長角色。”
今年3月,人大校長陳雨露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談到“學校管理體制和組織結構”中的13個組織機構時,把學術委員會僅僅放在黨委會、校長辦公會之后。
“學術委員會主要在教師申報科研項目、成果獎勵評定、學術道德糾紛等方面起作用,還能決定科研機構的設立,權力還是很大的。”羅旭告訴記者。
在人大之前,已經有多所學校校長退出校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職。
2010年秋季開學后不久,時任華中師大校長的馬敏宣布5名校領導退出校學術委員會。新一屆學術委員會主任不再是馬敏校長,而是我國著名語言學家邢福義先生。
2011年,在山東大學最近公布的新一屆學術委員會委員名單中,時任校長徐顯明的名字悄然消失。
更早之前,吉林大學去行政化力度更大。
2009年9月18日,新一屆吉林大學學術委員會成立。根據新制定的《吉林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本屆學術委員會中不再有學校領導和職能部門負責人。這個完全由學者組成的組織,將成為吉林大學學術評議、審議、論證和決策的最高權力機構。
“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由不擔任行政職務的資深教授擔任,這是一個很大的突破,甚至超過了教育部規章制度中的規定。”陳立鵬告訴記者,在教育部今年10月份公布的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征求意見稿)中對于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的任命仍然是可以由校長或者主管副校長兼任,也可以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投票選舉產生。
校長權威明減暗增?
除了學術委員會的去行政化 ,在整個高校去行政化的道路上,大學章程原本可以走得更遠。
在人大的章程制定過程中,曾經有多位教授提出建議,應該在各個學院里設立教授委員會。
“現在各學院里有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人才培養工作委員會和教師職務評定委員會,按照設想,學院教授委員將承擔上述四個委員會的職能,但又不是簡單的加和。”陳立鵬詳細地闡述了應設立“教授委員會”的初衷 ,教授委員會將是和學院行政辦公系統并列的體系,一般涉及到科研項目申報、教授評定等學術范疇的事情都需要經過教授委員會,這樣所有涉及到學術領域的事情,院長就不能再搞一言堂了。”
不過遺憾的是,在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的規定并沒有寫進人大的章程,取而代之的是一項“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的規定,“對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協商確定。黨政聯席會是學院最高決策機構,一般由院長主持。”
與人大的抱憾相比,其他五所大學中,上海外國語大學和東華大學都在章程中明確規定,在各個院系設立教授委員會。其職責也大體相同,在教師聘任、學術評議、經費和資源配置計劃等方面進行審議,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在人大的大學章程里,同樣讓人擔憂的還有校長權力的增加。人大章程第二十八條“校長的主要職責”中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校長辦公會由校長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4/5以上方可召開,會議決議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校長認為多數人的意見不正確的,可以決定另行討論,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決定,但多數人的意見應記入會議記錄。”
“說是去行政化了,但這個章程的最大亮點,是校長權力極大,可以在學校里‘生殺予奪’,甚至可以否決校長辦公會多數人的意志。”人大國際關系學院教授張鳴告訴記者,一個大學的章程,強調的都是校長的權力,教授治校看不見了。
2007年,張鳴和時任國際關系學院院長李景治因為在一名教授的職稱評定上發生沖突,張鳴因此在博客上發表《也許,我將被迫離開人民大學》,一時間引起了軒然大波,此事最終以張鳴的系主任職務被撤銷落定。
但此次公布的章程還是讓張鳴頗為在意,“ 我不知道,校長是不是可以隨意解聘他所不喜歡的教授?”
章程制定缺少師生參與
在大學章程制定過程中,教師、學生鮮有參與,很多專家學者的意見也都沒有得到采納,文件的起草大多是由學校行政人員組成的起草小組完成。
在人大制定大學章程伊始,包括起草委員會和工作小組在內的很多制定者都對大學章程并不熟悉。
2006年10月,在教育部的倡導下,中國人民大學啟動了大學章程制定工作。
制定工作剛開始,學校成立了起草委員會、專家咨詢組和工作小組,時任校長紀寶成教授、程天權書記親自掛帥章程起草委員會的主任,起草委員會成員包括學校辦公室、黨委宣傳部、發展規劃處、人事處、法學院、公共管理學院等學校行政部門,日常事務和具體工作由起草委員會辦公室所在單位學校辦公室負責。
專家咨詢組則包括法制史、憲法學、教育法、高教管理、公共行政等各個相關領域的學者。如今處于輿論漩渦中的人大教育學院執行院長胡娟是專家咨詢組的人員之一。
當時擔任人大公共管理學院教育研究所常務副所長的陳立鵬也是專家咨詢組的一員。陳立鵬是中國最早研究大學章程的學者之一。
讓陳立鵬哭笑不得的是,起草工作小組一開始鬧了很多笑話。“ 當時已經有一些高校比如吉林大學和上海交通大學等有了自己的大學章程,工作人員一開始就是從網上搜的這些大學的章程,進行簡單的模仿,甚至連人家學校的辦學特色都照搬過來。”陳立鵬告訴記者。
隨后,陳立鵬專門和起草工作小組的成員召開了一次座談會,采取問答形式為他們普及大學章程應包含的內容和制定中應注意的事項。
實際上,大多數學校章程的起草小組成員都是由學校行政人員組成。“高校的一般做法是由校辦、法制辦、宣傳部及發展規劃處等部門的行政人員組成起草小組,負責章程的起草工作。”陳立鵬告訴記者,在遴選起草人員時,對其學科背景和對大學章程的理論知識儲備無太多考慮,致使在起草章程前多數起草人員對大學章程不了解,邊學習大學章程的理論知識邊起草章程,這種人員組成的隨意性、欠科學性必然使章程的起草工作缺乏必要的理論儲備。
有總比沒有強
盡管在條文上還存在不少缺憾,但被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孫霄兵用“憲章”來形容的高校章程還是被賦予了極大的意義,特別是近幾年有關高校的丑聞并不少,從學術腐敗、招生腐敗乃至基建腐敗,社會其他領域有的腐敗,在高校幾乎也無孔不入。大學“憲章”能治理大學腐敗嗎?
陳立鵬認為,其實大學制度建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能指望大學章程一下子解決所有問題。“比如政府和學校之間的關系、學校和學院的關系,這些不是靠一紙章程就能解決的。”陳立鵬表示,但大學有了章程,至少說明高校不是教育部的附屬產物,政府部門對于學校的管理也應該有法可依,不能隨便干涉。
“ 據我所知,教育部不光法規司,包括人事司在內的各個司都在學習大學章程,這意味著將來教育部下去檢查高校指導高校工作時,心里將會有根弦,哪些行為是違反大學章程的,是不應該由教育部來做的,他得自己想想,不能隨意干涉。”陳立鵬告訴記者。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孫霄兵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表示,大學章程就相當于學校自己的根本大法。“高校有了法,有了內部制度,也就有了地位,不是誰吆喝都行的了。無論是誰,都要遵循有關規則辦事,不能隨心所欲。”
有分析認為,與其他領域的行政化相比,高校的民主意識、法制意識相對比較強,一旦有了章程,很多教師、學生都會來對照,大學“憲章”或許不會成為一紙空文。
陳立鵬告訴記者,相比于其他高校 ,人大章程中將“ 學生”和“ 教職員工”兩章分別放在了第二章和第三章,位置比較靠前,這兩章中對于師生受處罰之后的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權都有明確的條文規定。
比如,第九條規定,“ 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 、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規定,“教職工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記者 李楊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