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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紅梅 最高人民法院11月21日發布《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
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提出不能因輿論炒作、當事方上訪鬧訪和地方“維穩”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改變“口供至上”的觀念和做法,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方法收集的供述應當排除。(11月21日新華社)
近年來,刑事冤假錯案相繼出現,盡管有些錯案依法得到糾正,但也消解了司法的公正和權威,給司法機關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切實防范冤假錯案,需要公檢法機關依法各司其職,從公安偵查案件、收集證據,到檢察院提起訴訟,再到法院開庭審判,每個環節都不能出差錯。
此次最高法對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提出具體意見,重申刑事審判應當堅持的原則和理念,這無疑有助于指導下級法院準確懲治犯罪、實現司法公正。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因為,通過合法途徑獲取的確實而充分的證據,是法院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基礎。在正常的司法制約機制下,對于公安機關及檢察院提供的證據,法院在審判之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鑒定,依法排除利用刑訊逼供等手段收集的非法證據,同時注重實物證據的審查和運用。
刑事審判掌握著生殺予奪大權,事關公民的名譽、財產 、自由乃至生命。對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存在合理懷疑、內心不確定的案件,法院理應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而不能像以往那樣迫于外界壓力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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