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11月20日訊(記者 郝園園 朱薪雨) 記者11月20日從省政府獲悉,《山東省實施<
森林防火條例>辦法》公布,《辦法》將于2014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辦法》,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
行政首長負責制。
根據《辦法》,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由有關部門、公安消防部隊、武警部隊等組成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行政首長或者分管負責人擔任指揮長。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森林防火領導小組,具體制定并實施森林防火措施。而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為全省森林防火期。
另據了解,違反《辦法》規定,在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批準,在森林內和距離森林邊緣500米范圍內,違反相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