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10月17日訊(記者 張永平)為規范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全面提高居住小區配套服務設施的質量與水平,本市出臺了《
日照市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于11月1日起施行。根據《規定》,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建水平,應當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并與
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規定》對適用范圍進行了界定,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管理。根據《規定》,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是指居住小區應當進行配套建設的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社區服務、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設施。主要包括社區配套用房(含社區居委會、文化活動站、社區服務站)、幼兒園、警務室、衛生服務站、托老所、便民菜市場用房等。
《規定》要求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建水平,應當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并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時投入使用。分期建設的居住小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在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建筑方案以及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對分期建設工程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的功能、指標等進行核定。
依照《規定》,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確定居住小區需要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后,將配建要求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之一進行明確。
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項目所在地的區政府(管委)是社區配套用房、幼兒園、警務室、衛生服務站、托老所、便民菜市場等用房的產權接收單位。上述公共服務設施建成后,開發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無償向接收單位進行移交,由接收單位負責安排使用和運營管理,并不得擅自變更使用性質。未按照規定完成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或者擅自變更使用性質的,將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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