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李英鋒 公安部9月27日通報,近日在公安部統一指揮下,河南、云南等11省區警方同步開展行動,成功摧毀一特大拐賣兒童犯罪網絡,抓獲主要犯罪嫌疑人301名,解救被拐賣兒童92名、被拐婦女2名。公安部表示,將研究出臺司法解釋,在嚴懲拐賣犯罪分子的同時,依法追究買主的刑事責任。 拐賣婦女兒童,嚴重傷害婦女兒童的人身權益,拆毀了一個又一個家庭,性質極其惡劣。對此,公眾簡直就是恨之入骨。而近年來,公安、法院等部門也在不斷加大打拐的力度,解救了大量婦女兒童,懲處了一批又一批拐賣犯罪分子。
然而,就是在這樣的輿論高壓和司法高壓之下,拐賣婦女兒童行為并未被有效遏制,依然猖獗。原因何在?沒有買賣,就沒有拐賣。但不爭的事實是,在我國,針對婦女兒童,尤其是兒童,存在著一個龐大的買方市場,由于買方需求旺盛,給拐賣行為提供了充裕方便的“下家”,很多拐賣犯罪分子便不惜鋌而走險。
盡管《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針對“買家”規定了刑責: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該條第六款又規定了例外的免責情形: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在現實的司法操作中,有關部門往往會據此對買家網開一面,只進行批評教育了事,這種過于人性化的處理方式助長了買家的僥幸心理和從眾心理,也等于變相縱容了拐賣行為。
人們不斷呼吁建議嚴懲買家,提高買家的違法成本和風險。實際上,一些地方也已經向買家“開刀”了——比如,今年4月,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對一起團伙拐賣兒童案件做出判決,被拐孩子的7名買家被判處刑期1個月至6個月不等的刑罰。這些判決給買家劃出了清晰的法律紅線,為依法打擊買家積累了經驗,為打擊拐賣行為提供了范本。
或許有人會擔心,一直以來,司法對買家都是寬容的態度,現在突然嚴厲起來,恐怕買家難以理解和接受,公安、法院等部門也難以執行到位。我們應該理性看待這個問題,從嚴打擊買家需要一個過程,一開始肯定會遇到一定難度,也可能會有較多的買家受到刑事追究,但隨著打擊買家動作的逐漸深入,隨著公眾對新的打擊尺度的逐漸了解,打擊買家的震懾力就會逐漸顯現出來,人們買賣婦女兒童的意愿就會受到遏制,買方市場就會萎縮,被刑事問責的買家也就會越來越少。我建議,司法部門利用司法解釋確定可以或者應當、必須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收買婦女兒童情形后,對之后的新買家要依法嚴懲,對之前的買家則要奉行“從舊兼從輕”原則,這樣,更有利于法律的執行,更有利于打擊拐賣行為。
嚴懲婦女兒童“買家”是釜底抽薪,就讓我們抓緊行動吧!(作者系時評人)
半島網辣蛤蜊評論(
http://925eat.com/lagala/)原創作品,轉載請注明來源。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