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9月23日訊(通訊員 薄新娜 許磊 實習生 厲明)
六旬老人在某購物中心內的
樓梯踏空,并導致死亡。由于出事的樓梯處既無安全扶手,也沒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其家屬索賠遭拒后將購物中心訴至法庭,在法院的調解下,被告一次性賠付死者近親屬83000元。
2012年11月7日,六旬老人王某陪女兒在某購物中心給其外孫照完相片后,王某在懷抱孩子下樓梯的過程中踏空,致使跌倒,并從三樓摔至二樓樓梯平臺處。王某傷后即被送入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原發性腦干損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通過現場監控錄像及照片可見,王某摔倒時,被告處的樓梯未設置安全扶手,亦未在上下樓梯處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事故發生后,因雙方協商未成,死者近親屬遂將該購物中心經營者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4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安全保障義務提出的主要目的是為妥善規范因服務場所不安全導致消費者人身、財產權益受侵害的案件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條例,“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到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看出,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經營場所的樓梯未設置安全扶手,亦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被告作為經營者未能對樓梯使用的安全性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原告的近親屬在摔倒時無法尋找支撐物,因此,被告作為經營者應對原告的近親屬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而死者王某作為一名成年人,在懷抱孩子下樓的過程中,更應該盡到高度的小心、謹慎義務,因其未能盡到注意義務,自身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判決被告一次性賠付死者近親屬83000元。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