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9月19日訊(記者 劉雪蓮) 如果員工因過失給單位帶來損失,單位可以把員工的
工資扣光嗎?18日,市人社局勞動關系處處長王龍做客“網絡在線問政”,明確表示,單位可以從工資中扣除經濟損失,但每月扣除后的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公司發了一個通報批評,扣了我當月一半的工資,請問這樣的處罰合理嗎?如果去勞動仲裁投訴,有效期限是多長時間?”在網談中,一名網友提出這樣的問題。王龍答復,按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可以從工資中扣除損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目前,青島市六區每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380元,四市為1220元。
如果勞動者與單位因報酬發生爭議,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時效期限為一年。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該時效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單位在法定假日,安排我們上班,從未支付過加班費,這個問題能解決嗎?”網談中,這個題被數次提及。王龍表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可依法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市南區68896007;市北區83902705;李滄區84616606;嶗山區88978673;黃島區86116363;城陽區87868123;開發區86893822;即墨市88531461;膠州市82205962;平度市88321809;萊西市66030151。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宋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