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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鈞 近日,“父親陪9歲女童練攤遭圍毆”。孩子家長與城管人員之間的是非,筆者不想多說。筆者感到不解的是家長田先生讓女兒出來練攤的初衷。 據報道,田先生讓女兒練攤的目的是進行社會實踐,鍛煉人際交往的能力。但未經批準占道經營是違法的,對此田先生心知肚明,還為了防止地攤被城管查抄,用A4紙打印了一張“請城管叔叔多多支持”的說明。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田先生作為監護人,不但不教育女兒守法,反而讓女兒干違法的事情來進行什么鍛煉,真不知道他是怎么想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既意味著每個人的合法權益都受到保護,也意味著每個人都要守法。只是單方面強調自己的權利,無視自己的守法義務,恰恰是違背法律精神的。不能因為是小學生進行假期社會實踐,占道擺攤的違法性質就會改變。也不能因為城管粗暴執法,就無視自身行為的違法性質。
孩子世界觀、人生觀正處在形成過程中,如果自小不是培養守法意識,而是讓孩子覺得法律可以有例外,可以鉆空子,那么等到大了,孩子還能敬畏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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