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紅旗西路與青年南路交叉路口,一輛自西向東行駛的面包車與一輛自北向南行駛的小貨車相撞。
車禍發生后,面包車車頭受損嚴重,保險杠完全被撞壞。
藍色快報訊(記者 杜旭濤) 5月4日清晨5點半左右,在芝罘區紅旗西路與青年南路交叉
十字路口,一輛沿紅旗西路自西向東行駛的面包車與一輛沿青年南路自北向南行駛的小貨車相撞,面包車里兩名人員均不同程度受傷,所幸并不嚴重。據了解,發生車禍時,十字路口處的指示燈為黃閃燈,交警人員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稱,由于雙方司機均未注意到黃閃信號燈,各承擔50%的責任。
4日清晨5點32分,有市民向快報記者反映,在紅旗西路與青年南路交叉路口,一輛面包車與一輛小貨車相撞,面包車損壞嚴重。
清晨5點50分,記者趕到現場看到,一輛白色面包車車頭朝南停在十字路口處,車頭保險杠被撞壞,地面上散落著面包車上留下的碎片。在面包車車前不遠處,一輛小貨車頭朝北停在道路上,除車后右側輪胎被撞破,擋泥板也被撞扭曲外,別無其他損壞。
一位交警正在向雙方司機了解情況。記者了解到,面包車司機是一位羅姓男子,他開車沿紅旗西路自西向東行駛,走到路口時,就撞在小貨車右側。羅先生稱當時未注意到黃閃燈,車速也不快。
小貨車司機林先生稱,當時他開車沿青年南路自北向南行駛,“路口都快要過了,突然就被撞了。”林先生稱當時車速并不快。記者了解到,事發時面包車上總共有兩人,車禍發生后,駕駛員右側眼部擦破,副駕駛員左側頭部受傷,所幸并不嚴重,小貨車內無人員受傷。
交警三大隊的交警人員對現場勘察后,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雙方司機均未注意到交通信號指示燈,導致車禍發生,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
(報料人劉先生 線索費40元)
黃燈和黃閃燈的區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條提到“黃燈”:“交通信號燈由紅燈 、綠燈 、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黃燈的法律含義是“警示”。“警示”的含義是“警告”、“警醒”和“提示”。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 ,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后通過。”持續的黃閃信號燈是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后通過。所以,持續的黃閃燈可以通行,不是闖黃燈。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