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大嘴猴”童裝,才賣50元一件,原來是假冒的名牌,
即墨工商局依法沒收假冒童裝,并對當事人處以10萬余元罰款 。據悉,3月份以來,即墨市工商局主動出擊嚴查各類“
傍名牌”不正當競爭行為,行動開展以來共查辦“傍名牌”案件40起,案值164萬元。工商部門提醒市民,一旦發現“傍名牌”不法行為,可撥打
12315熱線進行舉報。
銷售“傍名牌”童裝,被罰10萬元
3月28日,即墨市工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當事人盛某在其開設的網絡實體店內涉嫌銷售“傍名牌”童裝。經查,當事人自2013年1月份起,在其開設的網絡實體店內以明顯低于正品的價格銷售帶有“Paw in Paw”、“大嘴猴”標識的童裝。工商部門已查實,“Paw inPaw”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及權利人為韓國“株式會社依戀世界”,被許可使用人是宇旭(上海)時裝有限公司。“大嘴猴”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及權利人為美國“保羅弗蘭克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被許可使用人是上海若瑪服飾有限公司。了解到情況以后,即墨工商部門迅速與這兩家公司取得聯系,經宇旭(上海)時裝有限公司和上海若瑪服飾有限公司分別出具鑒定報告,證明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兩種童裝不是由它們生產或授權生產,但其吊牌上、胸前位置上卻擅自使用了與“Paw inPaw”、“大嘴猴”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同時在其銷售的“大嘴猴”童裝標簽上標有“PaulFrank Indus-tries.LLC.(保羅弗蘭克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字樣。
據悉,截至案發,當事人共購進“Paw in Paw”品牌童裝925件,已銷售775件,銷售價40元/件;購進“大嘴猴”品牌童裝600件,已銷售360件,銷售價50元/件。當事人的銷售收入共計4.9萬元,非法經營額共計6.7萬元。即墨市工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五十二條規定,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處罰 ,沒收侵犯“Paw in Paw”、“大嘴猴”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童裝共計390套,并罰款10.05萬元 。
查辦“傍名牌”案件40起,案值164萬元
3月份以來,即墨市工商局通過與公安、煙草、質監等部門交流、開展政企聯手打假維權等方式,以食品、服裝、農資、機動三輪車、電動車、小家電等商品為檢查重點,主動出擊嚴厲打擊各類“傍名牌”不正當競爭行為。據悉,行動開展以來共查辦“傍名牌”案件40起,案值164萬元 。其中一起傍“袋鼠”、“ETAM ”品牌,案值4萬余元;另一起傍“大嘴猴”、“paw in paw”名牌,案值6.7萬元。4月1日,即墨工商部門又查獲一起傍“稻花香”品牌白酒案,扣留假冒“稻花香”白酒670箱,案值6萬余元,目前該案正在調查處理中。
專項行動期間,即墨市工商局還通過發放宣傳資料、展示侵權商品實物及現場講解,向市民宣傳真品與假冒偽劣、侵權商品、“傍名牌”商品的區別,提高群眾的識真辨假能力,避免消費者上當受騙,營造全社會共同打假氛圍。同時,執法人員還走進商標企業,開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等法律知識宣傳,提高企業保護知識產權的責任心和自覺性。
“傍名牌”形式多,發現可打12315舉報
“‘傍名牌’違法行為表現形式復雜多樣,我們的執法人員結合辦案實踐,歸納總結出幾種較為典型的‘傍名牌’表現形式。”即墨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一些不法分子為追求利益,將他人文字商標拆開注冊合并使用;不正當轉讓商標使用權;自己“監制”國際品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市場誤認、混淆。這些都是“傍名牌”的表現形式。
“‘傍名牌’違法行為的目的在于借助他人的知名字號或商標的市場信譽,通過搭便車,制造市場誤認、混淆,搶占市場交易機會,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市場交易規則,屬于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相關負責人提醒市民,若發現有“傍名牌”違法行為,可撥打12315舉報熱線。文/圖 通訊員 逄文越 張益睿 記者 紀尚昆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