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11月1日訊(記者 郝園園 高亮) 11月1日上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青島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建設單位在申辦施工許可證前要編制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不能隨意亂堆亂放建筑垃圾,未經審核處置建筑廢棄物可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記者獲悉,該《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現在島城每年大約能產生1200萬方的建筑廢棄物,主要是房地產開發、舊城改造、道路施工、違法建筑拆除等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市人大法治委員主任委員萬振東告訴記者。記者了解到,根據《條例》第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改建工程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前,編制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報送市、縣級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第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產生建筑廢棄物的數量向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納處置費,并嚴格按照經審核的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處置建筑廢棄物。對經審核確定不宜進行資源化利用的建筑廢棄物,按照有關規定到市、縣級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處置核準并交納處置費。
《條例》還對從事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生產經營的企業做出了限制,要求企業選址應當符合布局規劃;年處理能力要達到一百萬噸以上,同時,企業生產過程要采取封閉式生產工藝,生產條件也要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與此同時,《條例》規定,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劃定專門區域,用于存放建筑廢棄物,并采取措施,防止建筑廢棄物污染周邊環境。
另外,記者了解到,《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報送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或者未按照經審核的建筑廢棄物資源利用方案處置建筑廢棄物的,由市、縣級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備案從事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直接轉讓或者隨意傾倒接收的建筑廢棄物,或者以其他原料假冒建筑廢棄物生產再生產品的,由市、縣級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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