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8月22日訊(記者 高亮 郝園園 實習生 陳蘇穎) 8月22日,市政府下發《青島市2012年行政審批事項精簡下放清理工作方案》,對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以及與審批相關的監督服務事項的精簡、下放、清理工作予以規范,把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事項全部取消,達到現有市級行政審批事項削減19%的目標。
清理的事項主要為三部分 ,行政許可事項:《青島市第四輪行政許可事項清理方案》中的保留事項、改變管理方式事項和不列入本市市級行政許可事項錄的事項以及自該文件頒布至今依法新增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青島市第一輪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方案》(市政府202號令)中的保留事項、改變管理方式事項以及自該文件頒布至今依法新增事項;清理與行政審批相關的監督服務事項。
本輪清理將大幅度下放行政審批權限。參照武漢市行政審批權限下放標準,按照“該放必放”、“能放都放”的原則,通過委托、授權等方式,最大限度下放行政審批權限,市內四區,重點解決28個部門的92項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五市三區,除需全市統籌協調和綜合平衡以及國家有特別規定情形的市級行政審批權,原則上均予下放;同時,參照江蘇省昆山市行政審批權限下放標準,指導五市三區向鎮、街道下放審批權限工作。
權力下放后,凡原來屬于市級審批權限的事項,其審批條件、申報材料、申報程序、辦理期限,由市級審批機關統一梳理明確并公布執行;凡屬于委托審批的事項,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日內由下級審批機關報原市級審批機關備案 ;需要全市統籌規劃但確定下放的審批事項以及在本市有數量限制的審批事項,由青島市有關審批主管機關編制規劃或者制定數量指標公布后執行,各市區審批主管機關必須執行。
方案指出,對于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要做好事項定性;確定許可主體;明確設立依據,行政許可必須以法律、行政法規(含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一年內有效)為設定依據;梳理許可條件,規章以下文件設定的許可條件一律無效;明確申報材料,應為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申報材料證明;限定許可期限,完成市政府關于審批期限提速30%的要求;進行事項歸并;做好權力下放,凡規定由縣級行政機關行使的許可事項,一律下放到區市,市級不再保留該事項,凡規定由縣級以上行政機關行使的許可事項,能下放的,應明確區市級行政機關為許可機關,不再列入市級行政許可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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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決定取消184項行政審批項目
8月22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取消和調整314項部門行政審批項目,批準廣東省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試。會議決定,在以往工作基礎上,再取消和調整314項部門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184項、下放117項、合并13項。至此,國務院十年來共取消和調整了2497項行政審批項目。據新華社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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