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4月23日訊 新買的房子,儲藏室在房產證上的實際面積竟然小于最初與開發商合同中約定的面積,儲藏室縮水誰來埋單?近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某房地產公司返還給買主面積差價款12375元。
2007年7月5日,王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王某購買某房地產公司的房子的位置、建筑面積、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等。雙方于主合同簽訂后簽訂補充協議,并約定儲藏室按單價2480元每平方米、面積約23.89平方米計算為59247元。
2009年12月4日,王某取得載明儲藏室測繪情況的房產證,發現房產權證書平面圖記載儲藏室面積為6.3m×3.0m=18.9㎡ ,與合同中約定的面積不符。因此,王某上訴至東港區人民法院,要求某房地產公司歸還面積差價款。但該房地產認為,合同中約定的面積包括儲藏室公攤面積。
東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王某的房屋產權證書記載,儲藏室公攤面積為0㎡ ,即層高不足2.2米不能作為建筑面積計算的儲藏室面積不應包括公攤面積,故儲藏室面積應為18.9㎡ ,該面積與補充協議中所約定的面積存在差額4.99㎡ 。按照補充協議約定儲藏室單價2480元每平方米計算,對于儲藏室價款應以實際面積計算,對于王某儲藏室面積差額款為12375.2元。因此,東港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某房地產公司返還給買主面積差價款12375元。該房地產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報記者)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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