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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磊在法庭上受審。(資料圖片)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聶磊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應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且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雖然其認罪態度較好,但綜合全案罪行嚴重,決定不對其從輕處罰。
半島都市報3月20日訊(記者 張同順 ) 3月20日,倍受公眾關注的“聶磊涉黑案”主案由青島中院一審公開宣判,32名被告人領刑。被告人聶磊被判處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另有一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一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余各被告人除一人因情節輕微被免于刑事處罰外,分別被判處二十年以下、兩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 。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起,被告人聶磊以獄友、鄰居、親戚等關系,先后糾集被告人姜元、盧建強、史殿霖、王群力等人成立青島群力置業有限公司等開發房地產 ,在青島市開辦紅星游樂城、福滿多娛樂城等游戲、賭博場所,聚斂了大量財富。1998年后,被告人聶磊等為維護組織利益,擴張勢力范圍,吸納、招募部分社會閑散人員、勞改勞教人員進入開辦的實體,逐步形成了人數較多、成員基本固定、內部層級分明、組織結構較為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聶磊是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姜元、任昊、李巖、盧建強、熊新為領導者,被告人史殿霖、王群力、劉峰國、安俊宇等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聶磊為組織規定了明確的紀律,對外統稱“聶磊公司”。
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為取得經濟支撐,先后成立全濠實業有限公司,開發、購置如意大廈、明珠花園等多處房地產 ,攫取了巨額經濟利益;開設新藝城夜總會,組織婦女異性陪侍、賣淫,非法經營夜總會獲利數千萬元;開設地下賭場,謀取暴利;成立暴力團伙,大肆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組織提供暴力保護。10多年來,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40余起,致2 人死亡、1 人重傷、13人輕傷、8人輕微傷,非法買賣槍支1支,非法持有槍支13支。
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為樹立非法權威,實現“聶磊公司”在社會上長期稱霸一方 ,以給組織成員購買高檔車輛、發放公司報酬、裝備通信工具、購置槍支彈藥、給予經濟補償等手段,籠絡人心,強化控制;通過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另案處理),打壓競爭對手,疏通關系,包庇 、縱容違法犯罪的組織成員逃避法律制裁 ,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危害性大。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聶磊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應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且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 ;雖然其認罪態度較好,但綜合全案罪行嚴重,決定不對其從輕處罰。法院最終依法判決:聶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其還犯有其他罪行,數罪并罰 ,決定執行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被告人也依法受到嚴懲。
該案的其余分案將于 3月底前分別在市南、四方 、李滄、嶗山、城陽等五個基層法院依法公開宣判。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