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11月10日訊(記者 韓小偉 鮑福玉) 城陽的肖先生最近很郁悶,去年他把價值20萬元的帕薩特轎車通過城陽自由馬汽車租賃公司代租,近日卻被一名市民租去作為抵押借了錢。
近日,肖先生突然接到GPS的報警電話,經(jīng)過查詢,汽車在東營,肖先生趕緊趕到東營尋車,在一名二手車商販那里找到了車。經(jīng)過一番交涉,肖先生弄清楚了事情的原委:“租車的人把我的車作抵押,借了3萬元現(xiàn)金。”
肖先生想要把車開走,遭到了拒絕。“租車人與這名商販簽了合同,7天之內(nèi)不還錢,車就歸他了。”隨后,他就到當?shù)嘏沙鏊鶊蟀福窬嬖V他,雙方都是受害人,車不能這樣歸還。無奈之下,肖先生就回城陽報了警,民警又告訴他,車沒丟構不成刑事案件,不能受理。肖先生從租車公司得知,租車男子姓牟,家住四方區(qū),但是電話打不通。
記者聯(lián)系上了自由馬汽車租賃公司的宋經(jīng)理,他表示根據(jù)當初雙方簽訂的《汽車代租合同》,租賃公司沒有責任。就此 ,記者聯(lián)系上山東海康律師事務所的楊濤律師。楊律師表示,設立抵押是車輛實際所有人的權利,所以本身該抵押就是無效的,租車人抵押行為已經(jīng)違反了合同約定,車主有權請求租車人返還車輛,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因為車輛登記在車主名下,車主對車輛具有完整的所有權,根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車主也可以直接要求債主返還車輛。
(來源:半島網(wǎng)-半島都市報) [編輯: 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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