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9月7日訊(記者 王愛科) 今年1月21日,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發布施行,4月14日,市政府出臺了《關于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通知》。截至目前,新規實施已近5個月,但仍有市民心有疑問:新的房屋征收與以往的房屋拆遷存在哪些區別?9月7日下午,記者采訪了青島市房地產開發管理局相關負責人。
“從國務院新舊法規以及本市的新舊政策來看,變化主要有七個方面。”市房地產開發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說,其中在補償政策上,本市在按原房屋拆遷補償辦法的基礎上增加了公攤補貼、貨幣獎勵和“征一購一”等規定。據介紹,目前本市在征收補償方面,實施最低面積保障,征收房屋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計算,并給予每戶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積。
在征收補償方面,按照征收區域新建商品房的銷售價格實施補償。對補償安置房屋公攤大于征收房屋公攤的部分,給予公攤補貼;對選擇貨幣獎勵的居民 ,按應得補償金總額的5% 給予獎勵;對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可按照“征一購一”的原則購買住房,不受當前實行的住房限購政策的限制。
如果按照新的征收補償政策,市民被征收房屋按照貨幣補償,相比老政策,得到的補償有什么變化?
為了清楚地說明這種變化,市房地產開發管理局相關負責人算了一筆賬。某地段要進行快速路建設,居民有建筑面積40平方米的房產一處,評估機構評估的征收區域新建商品房銷售價為1萬元,被征收房屋公攤面積比例設為10%,該項目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的平均公攤面積比例設為23%,因屬于快速路建設,不具備就地安置條件,因此按貨幣補償方式來測算,對比如下:
按照原拆遷條例規定,居民應得的補償金為:(40平方米+10平方米)×1萬元/平方米=50萬元。而按照房屋征收政策規定,居民應得的補償金為:(40平方米+10平方米)×1萬元/平方米+(40平方米+10平方米)×1萬元/平方米×5%+(50平方米×23%-40平方米×10%)×1萬元/平方米=50萬元+2.5萬元+7.5萬元=60萬元。
“可以看出,對一戶擁有40平方米住房的市民來說,按照新的條例,居民得到的補償金比原拆遷條例規定要多10萬元。”市房地產開發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說。
據介紹,按照規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仍按原有的規定辦理,拆遷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可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作出拆遷行政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被拆遷人(承租人)對拆遷裁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或拆遷裁決的合法性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后,被拆遷人(承租人)仍不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裁定后可實施強制執行,區政府負責協助執行。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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