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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被告人王亞麗(前右一)等在法庭接受宣判。新華社發
6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對社會各界關注的王亞麗等人職務侵占、行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并依法公開宣判。王亞麗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其他四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
偷梁換柱吞干爹資產 桃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10月,王破盤、周東風、薛立新三人注冊成立石家莊市金寶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王破盤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周東風、薛立新未實際出資,亦未參與經營,為掛名股東。1995年12月,金寶公司與外商梁志國合作注冊成立河北金華停車綜合服務中心,王破盤為該中心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2008年8月8日王破盤去世后,被告人王亞麗為達到侵占金華中心資產的目的,利用其擔任金華中心董事且保管金寶公司、金華中心公章之便,擅自將金華中心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王曉冬,并以變造工商機關證明的手段,啟用了金華中心新的營業執照和公章,從而控制了金華中心的經營活動。此后,王亞麗將金寶公司的工商注冊登記資料從工商機關借出,勾結被告人周東風、張志喬等人偽造工商注冊登記資料中的公司章程、股東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等文件,將王破盤的股東權利全部改作他人,并拒不歸還金寶公司的原始注冊檔案。后王亞麗、周東風勾結薛立新、肖和利憑偽造的工商檔案,通過訴訟手段,使王亞麗占有了評估價值為 1.1億余元人民幣的金華中心資產。
沆瀣一氣四人獲刑 2008年8月至2009年5月間,被告人王亞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指使周東風、張魯送給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現金15萬元人民幣。王亞麗送給有關國家工作人員面值分別為1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卡兩張及字畫一幅。
桃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亞麗、周東風的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行賄罪。被告人肖和利、薛立新、張志喬的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在職務侵占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亞麗、周東風系主犯,被告人肖和利、薛立新、張志喬系從犯。張志喬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對案件的偵破起到積極作用。
桃城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王亞麗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被告人周東風、肖和利、薛立新分別被判刑,張志喬免予刑事處罰。
■新聞回放 姓名年齡履歷全都造假 根據有關媒體報道,王亞麗原名丁增欣,原籍河北無極縣張段固鎮西驗村人,做了無極縣“能人”王破盤的干女兒,后來與王破盤“住在一起”。2008年8月8日,王破盤突然去世,已經擔任團石家莊市委副書記的王亞麗以王破盤干女兒的名義,非法更改王破盤企業的工商登記,侵占了本應歸屬王破盤子女的億萬遺產。
2008年10月,王破盤的親生女兒王翠棉以《編制彌天大謊,侵占億萬資產》和《關于王亞麗假干部身份、篡改年齡情況的舉報》兩份舉報材料,實名舉報時任石家莊市政協常委、團市委副書記王亞麗身份、姓名、年齡和履歷造假。
王翠棉向媒體提供的丁增欣的戶籍資料顯示,丁增欣為1969年9月出生,后改名為王亞麗。2003年7月4日,王亞麗申請自石家莊市寧安路派出所轄區遷入鹿泉市獲鹿鎮。而一個月后,王亞麗再次從鹿泉市遷回石家莊時,她的身份證和出生日期則被更改為1978年12月24日。
據新華社等整理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修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