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年的養育情法庭上一朝了斷。年已八旬的萊西人張老漢因為養子張某不履行贍養義務,將其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償還25年的生活費、教育費。張某辯稱自己一直很孝順 ,并稱會好好報答老人。近日,市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張某沒有履行贍養義務,準予解除收養關系 ,判決張某一次性支付3萬元補償費,每月負擔400元生活費。
收養幼子如今鬧僵
據介紹,1971年,張老漢已經42歲,婚后一直沒有孩子,決定收養一個。不久,張老漢弟弟抱來一個剛出生的男孩,考慮到妻子沒有照顧嬰兒的經驗,孩子先在弟弟家養了三個月,夫妻倆才將孩子帶回萊西。孩子25歲時,老兩口操持著給他娶了媳婦。后來張老漢的老伴突然因病去世,張老漢就搬到養子家去住,不料父子關系越鬧越僵。2010年,已經八旬高齡的張老漢將養子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收養關系,并要求張某補償 25年的生活費、教育費和支付今后自己的生活費。
張老漢所在村委員出具的一份證明,稱張老漢因腦血栓常年治病,養子又不養,家境困難,請求法律援助。張老漢還提出 ,養子經常打罵自己,后來實在沒法一起過了,又搬回老家住。
養子稱要報答老人
一審法院認定張某不履行贍養義務,準予解除收養關系,判決張某一次性給付補償費3萬元。另判決,自2009年7月1日起,張某每月負擔張老漢生活費400元。對于這一判決,張某不服,上訴至市中院。在法庭上,張某訴稱自己一直很孝順,養母去世后,老父親已經70多歲了,自己把他接過來一起住。后來,他又回老家住,自己也一直給他錢。老父親生病住院,自己出醫療費。
張某說,自己這些年一直沒有固定工作,收入少,家庭生活困難。老父親動手術住院,沒能及時給生活費,才惹得他不高興。“他們養了我40年了,我一直把他們當成親人對待,幾十年的父子情不能說斷就斷。希望法院給我一個機會,我會好好贍養、報答老人。”張某說。
養子應付補償費
市中院經審理認為,村委的證據可以證明張某不履行贍養義務的事實。張老漢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法院予以支持。近日,市中院終審判決,駁回張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介紹,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法官介紹,張老漢作為養父,承擔了部分收養支出,張某作為養子,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應對張老漢的收養支出予以相應補償。而且,張老漢年已八旬,身體多病,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張某應該給付生活費。記者 任金梅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郭新舉]
版權稿件,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轉載,違者將依法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