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張軍5月10日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指出,要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構成條件,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 ,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要與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銜接。
張軍要求,要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構成條件。他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機關已陸續查獲了一批醉酒駕駛犯罪嫌疑人,很快將起訴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體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慎重穩妥,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 ,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要與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銜接。
也就是說,雖然刑法修正案(八)規定追究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刑事責任,沒有明確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前提條件,但根據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不認為是犯罪。對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注意與行政處罰的銜接,防止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的行為,直接訴至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據新華社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修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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