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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軍
劉建民
4月1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泰安公開開庭宣判上訴人劉建民、原審被告人劉建軍犯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一案。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人劉建軍被判處死刑,被告人劉建民被判處無期徒刑。
打死同案犯自殺未遂 經一審、二審審理查明:2010年12月29日零時許,上訴人劉建民、原審被告人劉建軍為實施報復,在德州市將被害人竇廣東殺害。2011年1月4日,劉建軍為逃避偵查和追捕,伙同其兄劉魯民在泰安市軍分區第一干休所持槍刀射擊、砍殺前往調查案情的民警,致兩名民警和一名協勤死亡,一名民警輕傷。后在泰安市區交通要道先后劫持四輛汽車逃跑,并持槍射擊、開車撞擊目標車輛和追緝的警車,致一名民警死亡,并致一人重傷,三人輕微傷。被圍堵后,劉建軍又開槍射擊實施抓捕的民警,致一名協勤重傷,并開槍打死已受傷的同案犯劉魯民,后開槍自殺未遂,被當場抓獲。
上訴人劉建民、原審被告人劉建軍還犯有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
拒捕致4人亡多人傷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劉建民、原審被告人劉建軍蓄謀報復,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劉建軍實施報復犯罪后,為逃避偵查和追捕,伙同其兄劉魯民公然持槍、持刀殺害執行任務的民警 ,為劫持車輛逃跑,向被劫持車輛的駕駛員行兇,危害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其行為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
原審被告人劉建軍為逃避偵查和追捕,伙同其兄劉魯民持槍、刀致四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三人輕微傷,犯罪后果極其嚴重,情節特別惡劣,手段極其兇狠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且曾兩次犯罪被判處刑罰,釋放后仍不思悔改,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二人還分別犯有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依法應予數罪并罰。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即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建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劉建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將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劉建軍死刑。
劉建軍曾兩次被判刑 據了解,被告人劉建軍,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無業,住泰安市泰山區虎山路。該被告人曾于1984年和1993年先后因犯故意傷害罪、盜竊罪、脫逃罪被判處刑罰。2011年1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泰安市公安局監視居住 ,同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劉建民,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德州市聯通公司內退職工,住德州市德城區東風東路。2011年1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據新華社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修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