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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類煙花爆竹嚴禁銷售
1.外包裝上未標注生產單位、生產日期、保質期、警示語、燃放說明等內容的全包裝產品及非法私制產品;
2.外包裝箱上未加貼市安監局監制的封箱簽及未加貼市安監局監制的防偽標識的單個產品;
3.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及直徑15毫米以上的手持魔術彈等產品;
4.燃放軌跡不確定的升空類多響爆竹、旋轉升空類煙花產品;
5.發射筒內徑大于等于76毫米規格的組合禮花彈產品;
6.人工裝填方式燃放的各類禮花彈產品;
7.單個長度超過60毫米、外直徑大于30毫米的鞭炮;
8.各類土鞭及含有氯酸鉀成分的危險性較大的產品。
市安監局工礦商貿處負責人表示,以上這八類煙花爆竹不允許批發、存儲、零售和燃放,一旦發現,將依法沒收違規煙花爆竹,并視情況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類地方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1.車站、碼頭、機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2.醫院、學校、幼兒園、老年休養場所等;
3.樓頂、陽臺、樓梯、走廊、窗口等;
4.山林、綠地、旅游景點等;
5.殯儀館、公墓等殯葬場所;
6.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場所;
7.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其周邊一百米范圍內區域;
8.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本版文/記者 王媛 圖/本報記者 張偉(署名除外)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郭新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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